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及其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
作者:邓林 发布时间:2008-02-21 浏览次数:2221
一、科学发展观的哲学基础
1、科学发展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最终决定作用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人类历史的发展,其内在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一个政党的先进性,也体现在是不是能够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同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生产力是长期的、根本的任务。“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是我们党把握住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发展的内核首先是物质生产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内存思想是建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基本点上的,离开了经济建设谈发展,就离开了生产力发展这个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
2、科学发展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辩证联系的观点。社会的发展是由其内在的各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人类文明进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协调发展的过程。“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经济建设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而政治、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坚持物质第一性的辩证唯物主义。经济增长并不是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全部内容。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互相关联,互相作用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空间和时间的诸多要素,只有达到了协调发展,才能实现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发展观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想,系统地、全面地、协调地阐述了发展理论,确立了新的发展理念。
3、科学发展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观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归结是人的利益和价值,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并且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就是各项工作始终将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以人为本,既包括作为整体集合的人的利益指向,也包括作为个体的人的利益指向。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并不是简单强调个人的绝对自由和绝对利益,这是与西方人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
4、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义,强调夯实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强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经济建设中,着眼于创造更加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政治建设中,着眼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文化建设中,着眼于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精神生活质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在社会建设中,着眼于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建设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只有这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具有深厚的力量源泉和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全面推进刑事审判工作
2008年,刑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正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规范刑事司法行为,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扎实推进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努力为经济建设有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树立刑事司法观念并举,促进刑事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高度重视贯彻依法“严打”工作方针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机统一,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大力促进社会稳定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做到打击、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着力体现现代司法文明。三是刑罚的惩罚功能与教育功能的关系。以人为本,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疏导工作,从而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四是法律效果与钝化社会矛盾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民愤、社会舆论和依法审判、公正判决的关系,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不能忽略被害人方面的因素和社会认同的因素。同时要把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贯彻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教育和疏导,防止矛盾的积累和激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坚持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与服务大局与并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大局意识,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明确打击重点,有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安定、群众安宁、经济安全,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积极构建严厉打击、精确打击和合力打击的工作格局。依法审理大要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3、坚持维护程序公正与追求实体公正并举,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行使。要严格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对于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的告知事项,都应当履行释明义务。二是积极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三是坚持量刑适当,实现司法公正。量刑适当是刑事审判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也是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直接体现。四是严格证据裁判,保证案件质量。一是注意对定案证据的把握,坚持“两个基本”的定案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司法行为并举,促进刑事审判质量的提高。
一是规范职务犯罪的审判管辖工作,注意研究刑事审判管辖中的新情况,完善指定管辖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工作。二是规范法律适用,注意研究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准确理解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本意和法律规定,区别对待自首与立功的不同处理,准确打击犯罪。三是规范定案机制,加强审判管理,探索新形势下审判指导与监督的有利格局,确保司法公正。四是规范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平衡主刑与财产刑的有机统一。五是探索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加强对冲突解决方式的研究。积极探索多元化处理轻罪刑事案件新途径。
5、坚持重视审判与加强调研并举,促进刑事司法能力的提高。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形势的变化,由此衡量一些行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会随之变化,刑事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刑事审判要根据变化的形势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审判实践,提高审判能力。
6、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与强化对下指导并举,促进刑事审判条线持续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工作的精神,不断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指导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形成有效指导机制,促进上下级法院持续发展。一是通过二审案件的审理,实行个案指导。二是通过落实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析制度,实行类案指导。三是通过建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对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统一执法尺度,实行案例指导。四是开展座谈研讨,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问题,进行调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