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审理,开庭时重点是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审判员的判决书都是根据庭审笔录来写的。庭审笔录记不好,判决书就写不好。下面笔者就民事庭审笔录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庭审笔录中易出现的的问题

1、一个案件有多个当事人时,部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应写在所有当事人的后面,只能写在被委托人的后面;

2、法庭调查部分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常见的记录是“见起诉状(略)”、“见答辩状(略)”,当事人是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在笔录中反映不出来。特别是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提出反诉,应当详细记录。反诉不成立的,也应当说明理由记入笔录;

3、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使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过程未记录下来,尤其是表态性的发言未记下,影响到法律后果的承担;             

4、口语和方言在笔录中不能体现其含义,特别是有些没有相对应汉字的方言,未能运用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词汇。阿拉伯数字有时写得不准确,笔录中有同音字的混用,有错字、别字;

5、记录不符合程序性规定,比如公开审理的案件需适用民诉法第40条、120条,如缺席审理还需适用民诉法第130条的规定。庭审笔录中审判人员的身份表述与实际不符,如代理审判员写成审判员,造成程序不严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庭审笔录中没有体现,尤其是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未详细记载;庭审过程阶段性的转换不明显。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没有详细加以区分导致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不易分清;                   

6、开庭结束时如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调解的过程没有体现在笔录。如庭后组织调解,没有调解笔录;对判决的案件,宣判笔录中没有宣布闭庭,不能体现审判程序的结束。

二、对策

针对以上民事庭审笔录中易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庭审笔录集中体现了书记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做好庭审笔录,必须培养“三个能力”、“四个意识”。

 

三个能力:即学习能力、文字综合能力、速录能力

三个能力中首当其冲的是学习能力。一方面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掌握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在庭审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领会案件的焦点,做到灵活机动、准确地做好记录。另一方面要不断向身边的老同志虚心求教,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边干边学,做到手勤、嘴勤;遇到问题要勤学、勤思,不断提高法律修养,更好地适应本职工作。

第二个就是文字综合能力。记录工作是一门科学。记录时不失原意,同时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加强文字功底的锻炼,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在准确分析出当事人所表达意思的基础上,对重要情节应尽量按原话记,尽量全部记下来,对一些一般情节和重复陈述的部分可以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

第三个能力是速录能力。这是书记员的基本技能,具体地要达到四个字的要求,即“快、准、全、细”。一要快。书记员在庭审中一定要快,要有连续记忆的能力。二要准。记得准,能准确反映案件审理的过程。三要全。要全面反映庭审,全面反映每个人的动态。案件细节方面的不能遗漏。四要细。书记员工作要细,阿拉伯数字一定要写准,笔录中不能有错别字。

“四个意识”,即服务意识、独立意识、创新意识、自律意识。

一是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要有服务意识,为审判工作搞好服务。一个案子审判好坏,书记员和审判员的责任是一样的。书记员应当主动地工作而不应被动配合。要增强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每个法官审判风格各不相同,书记员除应在开庭审理前阅读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外,还应了解法官的工作特点,与主审法官沟通,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以便作出完整、准确的记录。

二是独立意识。书记员的独立意识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巧干加实干。服务意识与独立意识并不冲突,服务不是依附。在具体案件中虽然书记员要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好像只是依附于法官。但这些具体工作都是由书记员独立完成的,书记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

三是创新意识。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给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善于归纳和总结。书记员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程序性,许多工作是单一重复却又是不可缺少的。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

四是自律意识。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书记员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当事人往往“施小恩,加小惠”和书记员拉关系,通过套近乎唆使书记员在记录中将案件事实变得有所出入,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在庭审中,书记员要保持中立态度,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不能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能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