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对基层法院审监工作重点的思考
作者:夏立 姜怀友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643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的民诉法施行后,基层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民事再审案件,面对新形势,基层法院如何及时调整审监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点?本文从归纳新民诉法中审监程序特点入手,通过分析新民诉法实施后各级法院审监工作可能面临的形势,从而阐述新时期基层法院开展审监工作的重点。
一、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审监程序规定的特点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启动再审的法院提级。修改后的民诉法除对申请再审的期限作了适当调整外,还对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提级,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院以上法院受理。
(二)再审的法定情形细化。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八种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十三种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
(三)再审的程序统一规范。新的民诉法除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再审申请书外,还对法院的送达、审查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二、新民诉法实施后法院审监工作可能面临的形势
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各级法院原有的审判监督机制将面临着新的考验。正确分析形势,有利于改进法院的审监工作。
(一)一审案件下移。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在新的民诉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随着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下移,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将更多地承担起民商事一、二审案件。
(二)申请再审上移。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取消了基层法院对再审案件的管辖,这一修改导致民事再审案件向中级以上法院转移,上法院的审监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三)监督管理缺位。再审事由的细化列举,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质量标准。申请再审提级,导致基层法院发现审判质量问题的监督管理功能缺位。
(四)信访压力加大。随着申请再审提级审查,涉诉信访也将随之上移,涉诉信访,面临着协调配合的问题。
三、新时期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基层法院审监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做好平稳过渡的准备。实施之后,基层法院审监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和谐的民事诉讼模式,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一)组织学习,把握新民诉法的精神实质。基层法院的立案、审监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审监程序的修改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历史性变革,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又避免了当事人多头重复申诉。立案、审监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整合职能,清理申请再审案件。已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基层法院,可着手整合审监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明确审监工作重点除开展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监督外,主要职责是抓好全院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以提升审判质量为首任。在新的民诉法实施前,清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及时立案复查。
(三)畅通信访渠道,把申请再审消化在萌芽状态。基层法院可以考虑把信访室从立案庭驳离出来,设立单独的信访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办公室工作。院领导对信访工作常抓不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亲自接待,听取汇报。开展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到纠纷发生地,邀请地方干部一同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坚持院、庭长值班接待制度,规定每个工作日有一名正职庭长到信访室接访,每周一次院长预约接待。通过信访渠道,把一些申诉、申请再审消化在萌芽状态。
(四)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开展民事审判,从根本上杜绝申请再审的发生。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息息相通,基层法院应及时转变观念,开展多项便民措施,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努力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强化民事调解,从立案审查阶段就交待诉讼风险,做好法律释明。改革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方式,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原文另页附后,在直接送达败诉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时再做一次服判工作。设立速裁法庭,从简从快审理民事案件。设立导诉室,正确引导当事人起诉、应诉。增添电子触摸屏,方便当事人检索法律、法规。开展零发改、零投诉、零信访的“三零标兵”争创活动,在高效工作的同时,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