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人虚构拆迁转包工程 骗取保证金被判徒刑
作者:季燕 发布时间:2008-03-03 浏览次数:1064
本网宿迁讯:日前,宿迁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原审被告人谢有宝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尚未被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退赔给本案相应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海南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宿迁龙海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龙于2004年7月以来,伙同其聘用被告人谢有宝等人,在实际没有取得工程情况下,先后对外谎称其公司承包了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至金沙江路
上诉人谢有宝提出上诉称:1、没有伙同王长龙诈骗。2、供述笔录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3、在本案中没有非法所得。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谢有宝参与合同诈骗6起,骗取阜南县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王广彬人民币2万元,骗取胥志宝、周涛人民币20万元,骗取上海科发建筑装潢公司杨建良、朱文明人民币5万元,骗取黄雄文人民币2万元,骗取熊术成人民币5万元,骗取林文、曾桃红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清楚,且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各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谢有宝的上诉理由均被相关证据否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谢有宝伙同王长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际没有拆迁工程可发包和联营情况下,采用与多个建筑单位人员签订合同收取工程定金、保证金或联营费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谢有宝与王长龙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谢有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故此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