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照顾残疾的兄长,丈夫与妻子分居五载有余,婚姻关系亮起“红灯”。34,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离婚案,驳回原告许某(女方)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李某、许某夫妻都年过半百,一人已退休,结婚近三十年。二人膝下二子,一个已工作,一个读中学。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五年前,县城拆迁改造时,包括李某兄长、母亲在内的一个大家庭共获得两套安置房,两套安置房不在一处。为照应身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孤身一人的哥哥,李某与兄长住到了一套住房内,而其妻许某则住在另一套住房内。尽管夫妻二人吃饭、日常家庭开支等方面没有分开,但由于两处居住,缺少沟通,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相互不能谅解。2007年底,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李某、许某均未提及对方存在“第三者”。原告许某诉称,十年前开始,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唯一处理矛盾的办法就是分居。五年前至今,双方再未同居过。其实夫妻之间早无感情,离婚对双方都是解脱,只是谁先起诉的问题。被告李某辩称,离婚会对子女心灵造成创伤,且给子女生活造成不便,我不同意离婚。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长期夫妻感情尚可,二子均已成年。近年来,被告为照应病残且孤身一人的哥哥,与原告分居,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为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共同努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婚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南通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终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尽管并不复杂,但对人们如何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却有着很大的提醒价值。说起来,李某照应独身、残疾的兄长,是其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也无可厚非。但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普通的同事、同志、朋友关系,长年累月分居,婚姻关系亮“红灯”在所难免。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加强夫妻沟通,挽救濒临破裂家庭,是李某必须下决心、动脑筋解决的难题。相信本案原、被告会用他们的智慧解决好问题,冲破人生道路上的困境。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