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原告郑某与被告吕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女性交往过于密切,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睦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不能处理好家庭事务,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加强交流,共同安排好家庭事务,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