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近三年接受人大等机关监督案件的分析及思考
作者:赵永祥 发布时间:2008-03-21 浏览次数:1168
近三年来,人大、党政机关、政协及相关监督部门对阜宁法院采用质询、建议、催促、督办、要求改正等方式进行监督的案件共有21人次17件案件,其中2005年有5人次5件案件;2006年7人次6件案件;2007年有9人次6件案件。17件案件中执行案件11件,占64.71%,审理案件6件,占35.29%
一、监督的特点及成因
1、呈逐年增加趋势。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监督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健全,司法公信度的持续提高;其二是当事人法制意识逐年加强,对法院的工作只要认为是不满意的地方,敢于提出异议,敢于用信访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三是法院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各种渠道;其四是由于当事人、监督机关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以及法官宣传、释明不到位而形成的。
2、执行案件是重点。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三年被关注、被监督的案件,执行案件占了64.71%的比例,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不到位反响强烈。赔了诉讼费,贴进了执行费,几经周折,到头仍是白条一张。或是案件得不到完全执行,也觉得不理解。加之个别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言行不规范,或者有廉洁的行为,而引起投诉的,也受到监督机关的关注。
3、监督案件呈多样化。以前绝大多数是执行案件,而现在各类案件均受到广泛的监督 。据统计:在2007年度被相关机关监督的案件中,有案件的受理、程序方面、庭审的公正性各一件。这说明法院的工作受到关注的不仅是诉讼结果,也注重了诉讼过程。
4、监督机关呈多家化。原基本上是人大一家监督,现扩展到政法委员会、纪委等机关均关注法院的案件,从统计的数据看出,政法委监督、质询的案件增加较快,多人次关注同一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
5、涉及监督人员利益的个案占一定的比例。从被关注、监督所涉及的当事人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和关注代表有某种联系,甚至是代表本身或者是代表的亲属案件。
二、对监督工作的思考
1、应规范统计数据。由于人大及相关监督部门对案件的监督是多形式、多渠道的,向不同的部门反馈,较为散杂。加之此前每年监督的案件并不多,故在收集统计数据上不全,出现汇总不准。应明确专人负责人大涉法议案和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对人大提出的涉法议案和相关部门监督的案件,应逐案登记造册,慎重研究,迅速办理,及时回复,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回音。
2、加大邀请视察的人次。凡是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群体诉讼、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案件,均应邀请人大代表及相关监督机关进行旁听。主动通报工作计划、落实措施,以此增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和具体案情的了解,争取他们协助法院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3、深入乡镇,征求建议。主动走访基层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征求对法院审执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了解到的群众困难和反映的问题,通过收集、整理汇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逐件解决。
4、拓宽代表的知情范围。在相关监督机关中,聘请一定数量的执法监督员,将开庭排期表寄送给部分代表及执法执纪特邀监督员,请他们自行选择案件参与旁听。既可以加强人大对法院和法官的法律监督,也可以推进法院司法的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