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朱某是一家水产公司的出纳在结算时因失职错发10000元,公司要求朱某承担这部分损失。可朱某每个月的工资才800元,面对公司的要求朱某十分的无奈,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朱某再也没有去上班,公司也没有将他开除,而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朱某赔偿公司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公司又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法庭。328,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解决了该纠纷,朱某赔偿公司损失2000元。

20071月,朱某到公司结算中心从事出纳工作,每月工资8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429上午,朱某与其他员工在工作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10000元。同日,朱某向公司出具便条一份,写明误错公司10000元。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也没有能达成一致。从200757起,朱某就再也没有到公司上班。

公司随即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朱某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劳动仲裁委经过仲裁后认为,朱某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朱某同意适当赔偿,但申诉人单位要求其赔偿80%以上,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事先没有任何约定,也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因此申诉人要求朱某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水产公司对此不服便将朱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朱某自20075月后再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朱某也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朱某在工作中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直接进行赔偿。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事先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水产公司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法院对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公司无奈之下只能接受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通过协商由朱某赔偿公司损失2000元。

员工失职真的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本案中由于朱某的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朱某同意给公司相应的赔偿,但10000元的赔偿相对于朱某每月800元的工资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索赔的情况下,是不是劳动者就无需为自己的失误承担任何责任呢?

江苏省出台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指出,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为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人民法院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是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活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水产公司没有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可能在劳动合同中对该部分进行相应的约定,而水产公司又没有制定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导致其在维护公司利益时陷入了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