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年10月6日6时许,年近不惑之年的海门农民李萍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本乡一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侧接口处上斜坡时刹车不及,车身上跳失控,李萍因此倒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经查,李萍系未戴头盔且又无证驾驶。李萍死亡后,他的父母与镇政府交涉,认为女儿的死亡虽然是未戴头盔且又无证驾驶,承担主要责任。但另一个原因是因路面严重凹凸不平,又有坡度,从而导致刹车不及,车身上跳失控而发生事故。作为修筑路面的刘浩镇政府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要求被告刘浩镇政府赔偿人民币201531元,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萍的父母及李萍的丈夫、女儿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查证:事发地段是该镇的娱乐路与中心路的交叉路口,因娱乐路路面低于中心路,故在二路的接口处存在长90厘米×高20厘米的斜坡。导致李萍所驾车辆刹车不及,车身上跳失控而发生事故。被告镇政府辩称,上述发生事故的道路系镇政府为便民所建村级中心路,其东头与南北公路接口处有90厘米×高20厘米落差的斜坡。该路没有具体设计标准,但管理不存在任何瑕疵。受害人李萍在驾车时无驾驶证且未戴头盔,疏于对路面观察,车速过快,应负事故的全责,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萍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上斜坡时车速过快以至于失控,这些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镇政府系中心路的修建出资人和实际管理人,对斜坡的存在及对行驶安全的影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被告镇政府应予赔偿的部分为上述损失的10%,即人民币15180.25元。鉴于被告镇政府修建道路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并无从中获益的意图,加之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在于受害人李萍,故四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于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海门市刘浩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萍的父母及其丈夫、女儿人民币15180.25元。(文中当事人李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