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睢宁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系徐州市贾汪区某镇人,200815,被告人李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化名为汪某某,通过陕西恒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达装潢材料厂签订运输合同,将江苏省无锡市郑某购买的32.64吨钢材(价值人民币14.68万元)从陕西临潼运送到无锡。三天后,被告人李某将钢材运到??宁县八里钢铁市场,以很低的价格出售给个体经销户沈某,由于价格过低遂引起事主的警觉并报警而导致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骗钢材已悉数追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