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一起3名被告人以其他品种稻种冒充9418稻种销售给他人,致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币218844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经集中宣判并从重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05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王某、顾某3人经计议,决定用其他稻种冒充9418稻种销售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陈某,由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陈某,顾某负责提供合同,被告人刘某负责提供冒充的稻种。224,被告人刘某从别处购买3000斤其他品种种子,并购得10003斤装的9418稻种包装袋,连夜运至被告人顾某经营的种子门市,后找他人进行包装。225,被告人刘某、顾某与陈某签订了1500公斤的杂交9418稻种的购销合同,以每公斤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刚包装好的3000斤其他品种种子冒充9418稻种销售给陈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6万元。陈某购回后将该种子销售给多家农户种植,造成近千亩水稻减产。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000斤“假9418稻种”被种植的田间损失为人民币218844元,。

对直接影响农民种植农作物生产收成的制假种子坑农害农犯罪,响水法院采取集中宣判和从重处罚措施,稳定了农村综治秩序,提高了农民增收积极性,创造了平安响水优质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