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种致坑农害农 重打击为保农护农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8-04-15 浏览次数:1026
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一起3名被告人以其他品种稻种冒充9优418稻种销售给他人,致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币218844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经集中宣判并从重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0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王某、顾某3人经计议,决定用其他稻种冒充9优418稻种销售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陈某,由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陈某,顾某负责提供合同,被告人刘某负责提供冒充的稻种。
对直接影响农民种植农作物生产收成的制假种子坑农害农犯罪,响水法院采取集中宣判和从重处罚措施,稳定了农村综治秩序,提高了农民增收积极性,创造了平安响水优质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