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缺席审理上升趋势明显。据统计,滨海法院 2006年受理离婚案件 927 件,缺席审理 296 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1123 件,缺席审理 401 件。缺席审理,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案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也给我们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点,是我们每一个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重视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审理缺席离婚案件的难点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 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的确难以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的承担、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和协调。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若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加重了抚养子女的负担。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如原告丢下子女不管,这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实践中有的原告将小孩丢在法院一走了之,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3、财产状况难以查明。 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了解,也无法查清。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又会引发一起新的纷争。

4、离婚目的难以识别。 缺席审理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而进行的假诉讼、假离婚,审判实践中有过这方面的教训。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起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二、审理缺席离婚案件的对策

1、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宣传教育的职能。 首先要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其次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婚姻法》在社会上得到尊重。 第三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应和基层民调组织和邻里乡亲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讲明因缺席审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力争使被告能按时到庭应诉。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审查证据材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特别是原告近亲属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职权对婚姻基础、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到原、被告居住地及其当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确保案件结果客观、公正,减少和避免日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要侧重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孩的保护力度。若无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先由原告抚养,待被告以后出现时再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4、多做服判息诉工作。 对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疏导解释,多做耐心、劝说、教育工作,释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通过判后答疑的形式,说服其服判息诉,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可按照法律规定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