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重于天
作者:陈怀余 发布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1020
“孟子曾经说过‘民事重于天’。我们为人民司法,就是要怀着一颗赤子之心,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关怀。”阜宁法院院长于伟东的话掷地有声。近年来,该院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意识,妥善处理民生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多方调解促民和
2010年6月份,家在三灶镇某村的于氏兄弟因路基挖土问题发生矛盾,并相互纠缠,弟弟对哥哥实施了殴打,致哥哥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环指末节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哥哥因外伤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在该院审理过程中,弟弟一开始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表示宁愿坐牢也拒绝赔偿,哥哥则一定要求法院严惩弟弟,从而使得双方亲属情绪均很激动,都表示要以暴力解决问题,危机一触即发。审判人员本着兼顾手足情份,不能让亲情变仇恨、化解他们恩怨的原则,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双方的亲友、村组干部、民调人员以及代理人共同做双方工作,并多次登门做双方亲属的工作,从亲情、人情、法理多角度说服双方接受调解,钝化矛盾。经过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愿意握手言和,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6000元。在弟弟对哥哥出一定的赔偿后,哥哥书面请求法院对弟弟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了被告人缓刑。至此,亲兄弟间的恩怨在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终化解,使亲情得以延续,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近年来,该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完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委托协助调解、再审调解和调解回访工作机制,把调解贯穿于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据统计,去年该院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分别上升7.37% 和11.26% ,行政案件和解率达到100%,没有产生新的涉诉涉执信访案件。
高效执行护民权
今年3月21日上午,阜宁县罗桥镇安兴村村民刘某专程来到该院送上一面书有“匡扶社会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的锦旗,感谢该院于伟东院长、执行局施宇华局长在其伤残赔偿一案中所体现出的司法为民、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想;2008年4月,刘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不幸受伤,造成压缩性骨折截瘫,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阜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包工头葛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7637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葛某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只有年老的父母,根本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在刘某一家为此陷入一筹莫展的困境时,该院院长于伟东、执行局局长施宇华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带去了法院的关怀,同时该院执行人员没有放弃努力,经过多方调查,终于在2011年春节成功地将葛某堵在家中。迫于法律的威慑,葛某主动履行了所有赔偿责任。该院不断完善执行流程,创新执行方法,发挥联动优势,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年,该院共执结案件1127件,执结标的近2亿元;在今年执行“春风行动”期间,共执行新收案件71件、积案103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司法拘留12人、罚款30件。
关注弱势暖民心
“感谢法官帮我讨回了公道!”张老汉老泪纵横,接判决书的手不停地颤抖。张老汉是一位单身老人,年轻时靠干苦活,积攒了3万多块钱,由于一时用不着,就借给了村里的几位村民。随着年岁渐长,张老汉常卧病在床,就让自己的侄子帮着要回欠款。可张老汉怎么也没想到,侄子要回来的钱竟据为己有。一气之下,张老汉诉至法庭。了解案情后,立案庭立即给老人办理立案手续,并于当日将案卷转至审判庭。由于张老汉对债权数额、各被告所占数额、自己治病支出数额等都说不清楚,承办法官先后6次到其所在村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事实,最终依法判决张老汉的侄子返还欠款。
今年以来,该院不断强化司法为民举措,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案大厅、信访大厅为来诉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救助服务、信访接待等“一站式”司法服务;对涉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案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去年共为特困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 18 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