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7622下午,陈某、张某、夏某三人约好一起前往东台市三仓镇某休闲中心对其老板朱某进行敲诈。三人到达后,以找杜某的女友丁某某为由闹事,因有人报警,致使敲诈未果。623,杜某、张某、陈某租车再次来到休闲中心附近,进一步对老板朱某施加压力。当日,朱某迫于压力只好请人与周某谈判,周提出“丁某某在该休闲中心卖淫,此事公了,朱某要坐牢、浴室要关门;私了,朱某要贴钱”。朱某为平息此事,于624让人送给周某人民币11000元,后赃款被五人所分。

案发后,周某让其妻子劝其他同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夏某、陈某、张某分别于20071134日、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周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朱某。

东台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杜某、周某、张某、陈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分别判出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