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字当头 “解”出民安-让调解调出一片和谐的蓝天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5-14 浏览次数:2118
近年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坚持把“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贯彻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不断创新调解思路,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开创了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在连续三年调解撤诉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的基础上,该院今年1至4月,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346件,调撤率达到87.44%,继续位居徐州全市基层之首。 由于审判业绩突出,该院连续三年被授予“江苏省优秀人民法院”称号,同时被评为在“2007年度江苏省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调解是一门艺术。只有历练丰富、底蕴深厚、技艺高超的法官,才能让调解开出美丽的“艺术之花”,结出丰硕的“艺术之果”。为了丰富法官的内涵,提高法官的调解能为,睢宁法院要求法官不仅要认真学习法学知识,还要努力学习社会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还开展“走进农村,走近农民”、巡回审判等专题活动,让法官与基层0距离接触,实行0距离审判,把司法送到基层实现0距离服务。
该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还始终坚持庭前、庭中、庭后的不同时期启动不同的调解机制。庭前调:在庭前的立案送达环节,该院诉讼调解中心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即立、即调、即结,避免当事人参加后来的庭审而激化对立性情绪。 庭审调:对庭前调解未果的案件,及时开庭,通过庭上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负心中有数,进而由主审法官辩法析理、晓之是非、促双方调解。庭后判前调:在庭审调查、辩论等活动结束后,由主审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对双方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比较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果的利弊,尽量促使双方和解。
睢宁法院受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表面上看是原告村民与被告村委会之间因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其实是一起因城区规划开河道占用原告村民承包地而造成的原、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履行的纠纷。法官们还了解到,类似这样的土地承包者还有19户,若此案不能妥善处理,会发生连锁反应,引起更多的承包者与村委会和县政府产生群体性矛盾纠纷。针对这一实际,法官们没有简单地以不属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推出去,而是与村委会、镇政府及各承包户加强联系,广泛争取支持和理解,耐心细致地说和调解,最终使原告撤回起诉,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在睢宁法院,象这样涉及多数群众利益又需要政府或社会其他方面协调解决的案件,法官们从不把这样的矛盾向上或向外推诿,而是以平纷止争为己任,积极出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主动争取多方的理解和支持,齐心协力促和解。
而对婚姻家庭、邻里通行等纠纷案件,他们都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缓解双方抵触情绪入手进行调解;对案件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难以形成优势证、直接下判决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法官们注重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从道德、伦理、良俗等方面展开调解“攻势”,力促当事人自行和解。因案而异,对“症”调解,使睢宁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和案件撤诉率不断提高。
睢宁法院把大量的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为“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和谐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做出了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