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之间原系夫妻关系,052月,被告曹某为与张某离婚向原告张某写下一张欠条,两人离婚后,曹某一直未给付此款,张某遂将曹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给付欠款。

2005218日原告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由曹某补偿张某人民币15000,此款在20054月给付,如曹某不能按期给付,原告可凭该协议在曹某单位帐中领取,并承担利息,利息标准按单位计息标准为准。被告曹某还一并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张某离婚补贴费壹万伍仟元(15000),按协议执行。今欠人.曹某.2005.2.18” 07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并按协议约定承担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离婚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理应自觉履行。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未能自觉履行,显失诚信。但原告应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在还款约定期限届满2年内未及时主张己丧失依法保护的权利,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故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