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两省聋哑人结伙飞车拎包,抢得人民币2800元。昨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400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军,男,197811月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聋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22被姜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1212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95释放。

被告人李某喜,男,196011月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聋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22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00元,2005716释放。

被告人张某,男,19739月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聋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喜、张某伙同张某华(另案处理)于20071213日上午,至姜堰市王石集镇寻机抢钱。被告人李某军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李某喜与张中华负责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李某军、张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抢钱。后被告人李某喜发现从王石信用社办事出来的被害人小梅后,即用手势通知被告人李某军、张某,后被告人李某军、张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跟踪骑电动自行车的钱秀梅,至姜堰市梁徐镇新九路郭家段时,乘小梅不备之机,被告人张某乘势抢夺小梅挂在电动自行车龙头上的挂包1只,抢得包内人民币28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部分赃款被被告人李某军、张某瓜分,部分被挥霍。

20071214三被告人被刑事拘留,2008120被逮捕。2008428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为三被告人各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并聘请姜堰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出庭担任翻译。庭审中,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一审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