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言需防侵害名誉权
作者:周庆海 发布时间:2008-07-23 浏览次数:1438
在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的今天,因网络语言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一向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阵地,特别是在各种论坛和博客上。当网民披上各种马甲,在网络上畅所欲言的时候,大概没有人会去考虑自己的言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损失、带来伤害。其实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上的,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也和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一样,都是有界限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互联网,也不是能随意说不负责任的话的地方。当有人因为你的“网络语言”而名誉受损,那么你就应当承担相应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所谓“名誉权”就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获得或者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和尊严,其中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即社会对某个公民或者某一法人的思想、品德、修养等的评价,而尊严是一种自我评价,指个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对一个人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有重大的影响。
与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名誉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权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在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在现实社会当中传播消息必须依靠有限的媒体或者口头传递,传播范围、速度有限;但网络当中可以依靠各种技术手段如个人主页、论坛、聊天室和电子邮件等,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将消息向全世界用户传播开去,手段之简单和后果之严重都是现实社会难以比拟的,这同时给受害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带来了更高难度。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网络名誉侵权根据其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侮辱,即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二是诽谤,即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揭人隐私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侮辱与事实的真实性基本无关,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的人格尊严,是否构成侮辱,就是网民在网上的发言是否构成对他人的辱骂。至于诽谤应当看网上发言是否构成文字诽谤。根据构成理论,诽谤的构成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捏造事实,向第三人散布,其二是他人名誉因此受损。对于网络来讲,电子邮件、公告板(BBS)或者聊天室中闲谈、发表言论,甚至放置照片、影片等,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源头。网络发布的任何信息,只要行为人对名誉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晓,也就侵害了名誉权人的名誉权。
各位网民在呼唤自由的网络的同时,也要努力去创造一个文明的网络环境。这需要每一位网民从自身做起:做文明人,发文明贴。不说任何不负责任的话,这才是防止网络语言侵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