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资纠纷的有益尝试? 江阴:让劳动争议法庭进驻工会
作者:转载《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08-07-25 浏览次数:3737
7月初,记者来到江阴市总工会,看到一个新鲜景象:江阴市法院民一庭的一个法庭搬到了工会一楼,民一庭审判员李萍在二楼办公。工会大门口挂着两个醒目的牌子:江阴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巡回审判庭和江阴市总工会劳动纠纷调处中心。一问才知,这两个牌子刚刚挂出两个多月。
记者随即进行了追踪采访。江阴市法院院长郑元告诉记者,
劳资纠纷官司,为何工会介入调解?郑元的解释是:“尝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诉调对接:法院借助工会的组织网络和调解力量,化解纠纷,缓解当前日益突出的劳资矛盾,试图达到劳资利益的双赢。”
“上世纪80年代,劳动争议案件一年才办最多两件,90年代初期明显增多,而到了这两年,每年呈200%的速度递增。今年可谓激增。江阴市法院去年1-5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件,而今年同期已达92起!”郑元对一路爬坡的数据十分感慨。
郑元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表明过去一段时期的法律缺失留下的隐患,
“突出的劳资矛盾,给案件审判带来压力:官司判决不难,一方面可能加剧已经矛盾重重的劳资关系,另一方面执行难以尽快到位,而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尽快拿到赔偿也许比手执一纸空文更解燃眉之急。”江阴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浦峥分析说。
浦峥举了一个例子:今年5月26日,法院受理了一起工伤待遇争议官司。
浦峥看到执行隐患,他们将案子转到了江阴市总工会,由总工会劳动纠纷调处中心高琴芬负责调处。高琴芬出面,3天就调解完毕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同意支付王益荻工伤赔偿21万,并于
王益荻对结果满意,但心里不踏实。如果公司不按期履行,工会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总工会委托法院为调解结果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王可以就总额21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走出工会调解室,从2007年出了工伤后,王益荻第一次和公司的“头儿”握了握手。这个动作,让高琴芬感触不已。
转到工会调解的案件,自该巡回法庭成立到目前,共有50多起,目前调解结案的共4起。另外三起,员工与企业之间都在彼此的让步中,尽快解决了纠纷:被土律师“忽悠”的蔡某,猛然醒悟,向江阴某纺织公司讨要1.7万元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7天内双方达成了472元赔偿的调解协议。保洁人员蒋敏华和某大酒店的劳动报酬争议,5天调解完毕,酒店同意支付9000元;泰兴来江阴市某公司打工的刘某,辞职后要求公司给予2007年业务提成以及其他经济补偿共计2.6万余元,15天后以1.6万元的补偿结果调解完毕。
“江阴今年以来的统计表明,社会保险、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解除合同,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四类内容。由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加剧,企业主逃匿后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的情况正在增多,涉及群体性纠纷数量明显上升。”江阴市总工会主席朱建方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劳动关系博弈的剧烈期,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劳资纠纷固然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但基于工会组织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将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但执行相对困难的案件,由工会来调处,可以尝试柔性化解劳资纠纷,可能会促进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劳资之间的矛盾隐患。”
工会介入劳资纠纷调解,并不意味着对工人权益的偏袒。朱建方说,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是工会的责任,工会介入劳资纠纷的调处,一方面更为快捷地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保护企业的诉累,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对此创新做法的合法性,记者请教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劳资纠纷将会长期存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这种纠纷呈现出急剧上升的阶段性特点。以江苏为例,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0970件,同比上升175%。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江阴法院采取的“诉调对接”方式,是和谐司法理念下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值得全省法院借鉴。(本报记者 沈峥嵘)
(200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