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蒋德)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虽然法院也有诉讼调解,但人民调解和打官司毕竟是两回事。前者是人民群众的自愿行为,而法院断案则是体现国家权威的司法手段,何况两者从管理体系到从业人员都不相同。但最近江苏却传来新闻:全省已有近三分之一的基层法院将人民调解机构引进法院的立案大厅,开展一项全新的工作:诉前调解。

江苏省高院民庭的同志坦承:此举是为适应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的实际,也是为了发挥人民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政治优势。目前全省已有三十多家基层法院和司法局紧密协作,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对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诉前调解。这不但缓解了案件激增给法院带来的压力、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资源,也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避免了讼累,同时还有利于缓和矛盾纠纷,减少涉法涉诉上访。
  最近,江苏省有关部门重点推广了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和司法局共同创造的诉前调解的做法,即钟楼模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他把钟楼模式称之为普通话,而各地在开展诉前调解实践中探索的做法是方言我们允许讲带方言的普通话,但一定要讲普通话
  于是,记者就来了一次普通话模式的溯源。

  锦旗背后的故事

  钟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就在法院立案大厅柜台的对面。走进这间工作室,首先映入眼帘的墙上挂满了锦旗。区司法局长吴一农说,这都是群众送的,每一个锦旗背后,就是一个故事。比如最近的这面写着为民办实事,公平又公正的锦旗。
  送锦旗的是一对江西来常州打工的夫妇,男的叫黄龙海,女的叫付海菊。去年他们同房东产生房屋租赁纠纷,万般无奈,他们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同志接待后,建议他们先走人民调解程序,那里不收费,也不需要等很长时间。
  他们将信将疑地走进调解工作室。几天后他们再次走出调解室时,脸上满是笑容:不但拿回了已经支付的9600元房租,而且还按照协议得到了4800元违约金。今年,付海菊又遇上车祸,肇事车主不按照交管部门的调解协议赔偿,她主动向立案庭提出,希望由调解室处理。
  结果,她没花一分钱(诉前调解室人民调解,不收费),就如愿获得赔偿。高兴之余,她和丈夫给调解室送了这面锦旗。

故事背后的新闻

  当然,付海菊和其他人的故事一样,很难说有什么惊天动地之处。因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本身就不会惊天动地。只有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知道,故事的背后,应该有着司法实践的重大探索。
  钟楼区法院院长夏伟忠告诉记者,诉讼和人民调解,虽然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但以前是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好像是不交叉的两条线。这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激增,这迫使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通过调研发现,法院受理的很多民事案件中,有不少是可以调解结案的,有的甚至调解结案的效果要比判决的好。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我们产生了把人民调解引进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想法,没想到我们的想法和区司法局的想法不谋而合。
  不谋而合的结果,是去年1月法院新大楼落成后,就在立案大厅柜台对面的一间办公室,挂上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牌子。区司法局每天指派一位副局级干部带领两位专职调解员在这里办公,而法院也配有一名人民调解联络员,沟通并协助调解室的工作。
  调解室专职调解员何柏琴告诉记者,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标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争议不大的其他纠纷。立案庭法官在接受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后,都会先询问是否愿意接受诉前的人民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立案庭边对其暂不进入立案程序,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即将诉状登记后移送人民调解室。
  就是这间只有3个人的小小调解室,从成立到今年7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共接待来访群众800余人次,受理各类矛盾纠纷520余件,化解纠纷478件,调解成功率达92%
  谈到诉前人民调解的成功,夏伟忠感慨良多:去年他们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2006年下降19%,今年上半年,他们在全省案件普遍上升30%甚至50%的情况下,全院民事案件的增幅仅为7%调解室可以说是功不可没。他很有信心地告诉记者,今年他们打算和司法局密切配合,把诉前调解的结案数提高到1000件。

  一加一大于二

  夏伟忠的信心并不是没有依据。因为现在已经有不少诉讼当事人主动要求进入诉前调解。而且他们通过这一年多把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的实践,已经和司法局得出了共同的结论: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联手,能够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
  人民调解灵活便民、低成本(调解申请人不花钱,调解工作的成本当然也远低于司法审判成本),工作方法主要是讲情说理,具有亲和力,但不具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司法审判则主要依靠弄清事实、运用法律、分清责任,它有国家法律作为后盾,因而其威信和公信力人民调解都无法相比。但司法审判也有成本高、时间长的缺点,而其判决的强制性,也容易造成当事双方感情上的对立,形成一件官司几代仇,案结事难了。
  而诉前人民调解把人民调解的亲和力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有效地结合起来,这一结合,就打开了解决部分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新路。
  当然,人民调解引进法院立案大厅,不能只是法院出地方,司法行政出人的形式上的结合。江苏省高院民一庭的同志告诉记者,江苏开展的诉前调解,不管各地有何差异,但都坚持了人民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覆盖所有可调解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则。而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有效地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
  长期从事社区工作的何柏琴对此深有体会。她告诉记者,在她调解纠纷时,法院的民调联络员经常帮她敲边鼓:这种情况法律有什么规定,如果诉讼会得到什么结果,可能有什么麻烦,等等,常常使她的工作事半功倍。而法院开设的快审车道更增加了民调工作的权威性。
  这个快审车道,就是钟楼区法院连接诉前调解和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机制。法院规定,凡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而当事人需要法院出具调解确认书的,由民调联络员协调相关承办法官,当场确认调解,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即使那些经过诉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承办法官也可以根据调解室移送的材料了解调解过程和已查明的相关事实,进行快速审理。

 

   (2008-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