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朱雁 发布时间:2008-09-05 浏览次数:1513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遇到了诸多送达困难和问题。
一、当前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困难
1、当事人难找。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无职无业,有的频繁变换工作,有的单位住所不明,有的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流动经营,有的则是"皮包公司",这些都导致诉讼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有的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当事人拒收。有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千方百计躲避送达;有的不懂法律程序,不敢签收诉讼文书;有的藐视法律,声称随法院怎么判,不肯签收诉讼文书,更有甚者,不但不签收,还将诉讼文书撕毁。
3、留置送达困难。表现在见证人或难找,或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4、邮寄送达耗时较多,且多有反复。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局只得将诉讼文书退回法院,这延长了送达时间。一份诉讼文书从交邮至收到回执,同城之内常常竟然耗费十余天的时间,有时甚至收不到回执。
5、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手不够。有的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需要法官亲力亲为,这牵涉了法官的精力,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当前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1、有的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留置送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二是必须有见证人;三是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必须是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而目前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签的,有的送达回证上只有法院工作人员廖廖几字的说明,比如"拒签,留置送达",未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说明未有见证人签名的具体情况。有的送达回证上虽有见证人签名,但见证人的身份或者送达地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有的直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目前在实践中,有时签收人只是单位的普通员工,并非负责收件的人或单位负责人,
3、手续不完善。如送达时签收人与被送达人不一致时,送达回证上未注明签收人与被送达人之间的关系,以至对签收人的身份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从确认。
三、缓解送达困难的对策和建议
1、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否则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实践中也确实有检察机关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的案例。
2、充分发挥原告的作用。在立案时,注意让原告写清案件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送达人员联系,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找仍无法送达的,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3、尽可能采用简便方法送达。如在实践中可以先打电话通知涉诉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通知后没有来的再直接送达;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的,庭审时即明确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或宣判的时间、地点,并记入庭审笔录。这些做法都能缓解法院送达之累,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事效率。
4、善于利用基层组织的力量。法院在对基层民调组织进行培训时应突出对送达问题的培训,争取基层组织的支持与协助。
5、法院的送达交由书记员或法警去完成,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以便为法官"减负",让法官腾出时间和精力从事阅卷、开庭、写作裁判文书等工作。
6、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进行送达。(1)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鉴于代理人一般比较容易找,诉讼文书可交由其代理人签收。(2)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3)留置送达时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并不意味着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或见证后不愿签字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4)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法院经查证后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7、修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戚、邻居、同事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2)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取消留置送达须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改为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即可适用留置送达;取消留置送达的场所仅限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的规定,将留置送达的场所扩大为遇见受送达人的任何场所。(3)参照国外的立法例,可将送达主体由单一的法院扩大到法院、当事人以及邮政部门,以节约司法资源。(4)根据形势的发展,将新型送达方式纳入立法。如规范电话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子公告送达的要件,将之纳入法定的送达方式,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