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11933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推进诉讼服务现代化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将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材料收发扫描、智能编目、文书送达、财产保全、鉴定评估、卷宗查阅和复制等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实现集约化管理。
2、各级法院应当按照集约、高效、安全的原则,将可以由社会力量处理的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行统一协调管理,集中调度办理。(外包服务清单附后)
3、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服务质量标准,强化安全保密责任,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衔接顺畅、高效运转。
4、各级法院应当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可视化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
5、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设立“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中心”,负责所有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
6、各市中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设立“全市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编目中心”,负责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编目工作。
7、基层法院在材料登记系统完成材料扫描后,将电子材料从网上移送至“全市法院智能编目中心”编目。“全市法院智能编目中心”应当收到电子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反馈工作。
三、法律文书集中送达
8、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集中送达团队,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的送达事项。
9、送达团队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集中送达综合管理系统,由承办法官发起送达申请,送达团队开展预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一体化的送达实施辅助事务,承办法官最终确认送达效力。
四、财产保全集中办理
10、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保全窗口,统一负责受理当事人各类保全申请,移送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需要制发保全裁定的,应当统一交由诉讼服务中心编列案号。
11、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合理确定保全裁定制发、保全实施工作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机制。
12、保全工作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保全一体化办理平台和网上保全担保申请平台,实现网上办理保全、担保审查工作。
五、委托评估鉴定集中办理
13、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委托鉴定窗口,集中办理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
14、委托鉴定人员负责办理的审判辅助事务包括:辅助审查、确定机构、办理委托、材料移转、参与勘验听证及沟通协调等工作。
15、委托鉴定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实现对委托司法鉴定案件或事项的跟踪管理。
附件: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清单
附件
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清单
1.诉讼引导 | (1)劝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2)当事人同意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将材料登记后移交驻法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 |
(3)根据当事人的来访目的,引导当事人到指定区域办理业务; | |
(4)维护诉讼服务大厅秩序。 | |
2.立案登记 | (1)起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扫描; |
(2)立案信息的录入与核对; | |
(3)制作立案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材料收据》《案件移送表》《送达回证》等; | |
(4)向当事人送达立案文书; | |
(5)向审判业务庭移转新收案件材料。 | |
3.案件审理、执行信息查询 | |
4.诉讼材料收转 | |
5.集中扫描 | (1)过程性诉讼材料集中扫描; |
(2)当事人来信或要求转递的材料集中扫描。 | |
6.诉讼材料集中编目(由各中院组织实施) | |
7.预约法官 | |
8.财产保全受理、流转 | |
9.排期开庭 | |
10.委托评估鉴定中的事务性工作 | |
11. 12368诉讼服务热线 | |
12.文书送达 | |
13.卷宗查阅与复制 | |
14.纸质卷宗装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