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葆军民一家亲
作者:王道强 发布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102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连续三年人均办案超过250件,调解结案达80%以上,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达90%以上,连续五年荣立上级法院授予的“集体三等功”荣誉称号。其中,涉军人、军属专业审判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发挥情、理、德、法的完美融合,使涉军案件的审理变得有情有义,做到了永葆军民一家亲。
一、医患冲突,倡导互谅谱和谐
2010年5月,驻贾部队马山营房张连长之子张某(一岁)因咳嗽由其母亲带往贾汪区某二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而打点滴进行抗炎治疗,在打点滴过程中,张某出现呕吐、面赤等过敏症状,遂在该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的11个小时内,张某仍有呕吐等不良反应,当医院确诊张某为肠套叠后即转往徐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儿童医院采取灌肠措施无效而改为手术治疗,张某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 张某以区二级医院用药不当造成过敏、过敏导致肠套叠、医院未及时确诊延误治疗时机而不得已手术治疗,造成医疗费的额外支出、身体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00元。该医院则以张某呼吸道感染症状明显,诊断符合治疗常规、药物过敏是因张某特异体质造成及过敏不会导致肠套叠,肠套叠的临床症状需10多小时才能明确显现,诊断及时为由不同意赔偿。贾汪法院经咨询市相关医学专家后认为:虽然肠套叠的临床症状大多确需10多小时才能明确诊断,但区某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在贾汪区享有很好的声誉,辖区的百姓对该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亦较为信赖,肠套叠亦属于医学常见病之一,凭该院的实力完全有可能更早地确诊。原告作为军人子女,理应得到医院更多的关注。医院对原告的主张应客观地考量。鉴于张某的实际损失不大,双方应互相体谅,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协调解决。在贾汪法院的主持下,该二级医院给付张某6000元,调解结案。
二、事故无情,真情调解得赞誉
2010年11月,王某驾驶轿车,与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死亡。2011年1月,董某之夫权某、子女权某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38万余元。权某某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空军,为处理事故多次往返于哈尔滨与徐州。贾汪法院受理后及时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审理,在查清事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综合原告诉请与被告的实际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倡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经过4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224000元、120000元,并于清明节前全部付清。因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而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均比较满意。该案的成功处理引起了权某某所在部队的高度关注,受到了沈阳军区的高度称赞。 5月23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接到一封出自沈阳军区空军军事法院的信函:“贵院高度重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在涉军案件审理中坚持公正司法与拥军优属相统一,牢牢把握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沟通协调,不辞辛劳,切实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军地和谐……”
三、亲情无价,弥合创伤合家亲
满某妻子早亡,遗有两子一女,满某某系其长子。满某与昝某再婚并生子满拥军,满某、昝某将四名子女均抚养成人。1997年,满某去世,2000年,因房屋居住问题,昝某与满某某兄妹三人关系恶化,后携10岁的满拥军移居徐州市居住。2010年,满某某在某钢厂工伤伤亡,某钢厂赔偿满某某之妻董某等近亲属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商业保险赔偿款计65万元。董某等人在未告知昝某的情况下又将满某的坟墓迁移它处。昝某一恕之下将董某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赔偿款。因昝某移居徐州市10余年,董某联合乡亲30多人出据证明证实昝某与满某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当时满拥军已在国家陆军行装处任职。
贾汪法院非常重视该涉军家属家庭内部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庭长亲自担任涉军维权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审理。合议庭先后四次走进董某所在的村委会,在听取当地百姓意见的同时宣传法律和解读国家政策。为了达到双方握手言和、亲情回归的效果,贾汪法院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又请来了二审优秀审判长一行到董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进一步的疏导和调解,最终这对久违了的母子握起了双手,亲情终于回归。2012年4月3日即清明节前一日,昝某带着满拥军兄妹四人并孙儿、孙女多人来到了满某及满某某的坟前进行祭拜和添土。久违了的亲情和温暖又在这一家庭得以延续。
截至目前,贾汪法院设立了涉军维权专业合议庭、涉军维权巡回法庭,开辟了立、审、执各个环节的涉军维权绿色通道。3年来,贾汪法院受理的涉军人、军属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全部自觉履行,有力地促进了军民和谐一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