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有32个内设机构,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8个、综合部门12个、机关服务中心1个(法苑宾馆)、教育培训机构(江苏法官培训学院)1个。人员编制:行政626人、全额事业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2年12月底实有人员791人,其中:在职626人(含13名事业人员)、离休30人、退休135人,较2011年底净增21人。

  三、2012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积极审理各类案件。省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5823件,审执结4669件,同比分别下降14.78%和14.31%。一是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等专项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食品和药品安全、商业贿赂以及渎职等犯罪。抓好职务犯罪大要案审理,有效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全年受理刑事案件671件,审结565件。二是积极审理金融借贷、票据纠纷、公司诉讼、企业破产清算等重点领域案件,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全年共受理商事案件535件,审结553件,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85件。三是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民生案件。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81件,审结916件,同比分别下降35.22%和13.91%。向社会公布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十大劳动争议案例以及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全年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7件,办结24件,有效地保护了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推进全员能动执行机制、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机制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7件,执结517件。深入开展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案专项清理活动, 216件积案已经清理执结209件,清理率达96.76%。

  (二)强化涉诉矛盾纠纷化解。一是纳入清理范围的5144件长期未结案件已清结5084件,清结率达98.83%。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全年民事案件调解率为22.94%,撤诉率为11.05%。三是完善类案化解工作机制,编写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等6类案件审理指南。四是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接收群众来信11524件,接待来访群众10154人次,交办法律释明2705件次。

  (三)立足司法为民。制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方案及项目计划书,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省工商联、省保监局、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构建商事、保险、著作权、土地权益等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制定《关于为深化法治江苏建设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法院2012年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促进依法行政,投身法治江苏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36件,审结326件,同比分别减少26.48%和36.57%;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类诉讼服务6474人次,案件查询2033人次。

  (四)规范司法服务保障与管理。全省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的72个司法改革项目大多数按进度完成或基本完成;办结各类督查案件481件,接收院长人民来信3153件;通过研讨、带案下访、编写类案审理指南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通过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全年审结二审案件1765件,改判发回重审172件;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641件,再审案件210件,改判发回重审36件。

  此外,还大力推进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决算表

 

  表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2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3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4,080.4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19,164.49万元,为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357.06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为单位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

  3.上年结转和结余4,558.9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24,080.48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16,918.88万元,主要为单位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履行其自身职能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32.25万元,为单位支出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

  3.住房保障支出983.58万元,为单位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

  4.其他支出195.66万元,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主要为单位的因公出国等费用。

  5.年末结转和结余4,650.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结余 1,937.15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2,712.96万元。内容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299.7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75.96%。其中:基本支出11,150.8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60.93%;项目支出7,148.8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9.07%。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5,834.51万元,占86.5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17.11万元,占7.20%;住房保障(类)支出983.58万元,占5.37%等;其他支出164.55万元,占0.90%。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2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469.5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4.55万元,占11.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85.08万元,占60.23%;公务接待费支出419.88万元,占28.57%。

  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117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      220万元,占18.7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安排      515万元,占43.98%;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436万元,占37.23%。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四、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省法院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法院审判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六、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七、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八、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