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各国频频发生重大公共健康的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2 年的 SARS 在亚洲国家大肆流行,给公共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2003年以来,禽流感病毒又在全球蔓延。另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全球每年有 1400 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 主要的致死性传染病是艾滋病、呼吸传染、疟疾和结核病。而在发展中国家每天约有 8000 人死于艾滋病。 当今世界和平发展早已成为国际形势的主流,人类的生存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医疗科技更是日新月益。为什么还会有如此多的疾病得不到医治呢?仔细地剖析这些现象,我们就会发现,根本原因在于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的相互冲突。

 

一、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国际保护的冲突

 

()公共健康的概念

 

公共健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卫生",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通常人们把它定义为:"通过社会有组织的努力来实现的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和保护健康的科学和艺术"。美国学者乔治·罗森(George·Rosen)在《公共健康史》一书中,对于公共健康的理解更为宽泛,包括对于健康产生影响的社会运动和立法。综合这些定义,我们也可以提出一个相对简单的定义:公共健康就是由全社会来促进的公众的健康,是一种以预防为主的,涵盖范围广的,重视公众和人口健康的社会产品。

 

()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冲突的基本原因

 

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使人们意识到谁拥有先进的技术,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从而导致了专利制度的产生。追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早期的专利权的垄断性是限于在专利权人付出相当劳动,公开其成果,用于服务社会目的等情况下才承认其垄断的。因此,专利权在具有私权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有性和共享性,这种利益的平衡也是专利权制度创设时的一个基本原则。

 

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但是,从发明创造中受益的公众也不能为取得这些创造物而付出高昂的不合理代价。不容质疑的是,这两种权利在其自身的背景中都是有价值的,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社会公众有分享智力创造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因此,从专利权保护的角度,法律给予专利权人以独占的财产权,让他能够获得其社会价值;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法律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对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面对药品创造者的专利权与药品消费者的健康权之间,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与人类的普遍生存权之间明显的冲突,到底是专利阻碍了保护人类健康,还是保护人类健康抑制了专利创新,这触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现今社会,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与公共健康权利保护的协调失衡是产生冲突的根本所在,只有在明确专利制度的目的与公共利益关系的深刻内涵的基础上,制定尊重知识创造与尊重人类健康并举的规则才是解决冲突的根本出路。

 

二、TRIPS协议解决冲突的原则及其不足

 

(一)TRIPS协议保护公共健康利益的基本原则

 

TRIPS协议第8条规定了公共健康利益保护原则,即:

 

    1、各成员方在制订或修正其法律和规章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众利益,只要该措施符合本协议规定。

 

    2、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藉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作法。

 

  为了体现保护公共健康这一原则,TRIPS协议同时规定了药品专利权保护的一些例外条款,即在TRIPS协定中包含一些各成员"为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可以暂时停止施行TRIPS义务的例外性规定,这些规定被称之为"公共健康例外条款"。 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27条、第30条和第31条。

 

(二)TRIPS协议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与药品相关的专利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通过与TRIPS等法律文件确立的药品专利国际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健康产生了冲突。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当今国际上的热点问题。

 

     TRIPS协议本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产物。TRIPS协议生效后,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带来很大的影响,协议的执行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当地药品的制造能力,去掉了贫穷国家所依赖的通用药品的来源;不断提高的专利保护导致药价提高,贫穷国家与富裕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获得药品能力的差距继续扩大;工业化国家和国际制药业强迫发展国家执行超出TRIPS协议的义务,这些都使发展中国家不堪重负,带来了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

 

虽然TRIPS协定中规定了上述公共健康例外条款,但这些例外条款不仅在适用上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且条款本身的措辞大多模糊不清,不够明确。其结果是,在实践中当发展中国家为了防治本国传染病的需要,在药品专利问题上援用这些例外条款以采取措施降低药品价格时,往往遭到发达国家的抵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做法违背了TRIPS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们国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1998年国际医药公司诉南非案、2001年美国在WTO状告巴西政府案和美国和加拿大的炭疽病毒危机,便是这些问题的典型例证。

 

三、《多哈宣言》的进步性及其局限

 

(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

 

由于TRIPS协议的规定不能很好地平衡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WTO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200111月,为了增强TRIPS的合法性,世贸组织就各国广泛关注的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在亚洲国家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

 

  在TRIPS理事会特别会议期间,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交了建议,试图在多哈会议上重申TRIPS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澄清TRIPS协议下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经过艰苦的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终达成协议并发表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

 

《多哈宣言》是在国际社会就TRIPS协议与药品专利保护、公共健康利益问题争论最激烈的时候通过的一个宣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多哈宣言》第一次在 WTO体制内确认公共健康权优于具有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并且明确了WTO成员方可以依据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6条、第7条、第8条、第31)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发达国家承诺不得使用单边贸易制裁或法律诉讼相威胁。《多哈宣言》澄清了TRIPS中一直存在的含糊性,承认了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共健康和获得药品的权利,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协议的灵活性规定来保护本国公共健康,也减少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制药公司利用本国各方面的优势压制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TRIPS协议灵活性的机会。宣言照顾了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使它们有充分的时间重新考虑、调整本国的专利法,并利用过渡期来生产通用药品以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宣言还确立了解释规则,能使TRIPS协议在以后的履行中朝着TRIPS协议的目标和原则方向前进,保障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衡。

 

(二)《多哈宣言》的局限性:

 

《多哈宣言》虽然具有一定的政治与法律意义,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多哈宣言》并没有解决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根本冲突。

 

《多哈宣言》对解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使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天平向后者倾斜,并明确了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弹性条款的权利,它将增强发展中国家使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本国公共健康而免受制裁和诉讼的信心。然而,尽管发展中国家在多哈会议上就公共健康问题取得了政治和法律上成功,但除了澄清TRIPS协议已有的相关规定、允许政府自由决定公共健康紧急情势并可颁布强制许可、延长最不发达国家实施TRIPS的过渡期以外,《多哈宣言》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对于通用药品的生产和出口问题上。

 

1.未解决通用药品的生产和出口问题。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自200511日起有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再生产受专利保护的药品,而一些医药产业不发达或没有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解决国内公共健康危机的主要方法就是依靠进口廉价的通用药品。《多哈宣言》对此没有任何说明,也没对TRI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解释,仅仅把这些问题留给了TRIPS理事会,要求理事会探讨解决方案。

 

2.多哈宣言仅澄清性质,并没有从法律上为发展中成员方创设新的权利。多哈宣言这次所作的规定,只有澄清作用,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保证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地获得必需药物。TRIPS协议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包括医药产品,将专利的保护期限扩展到20年,而对保证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取得药品的两个途径-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却模糊不清,也没有对与之相关的TRIPS27条、30条、第6条做任何解释。不解决这些问题,就无法从实质上缓解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

 

3.宣言没有把过渡期的优惠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根据《宣言》第7条规定,只有最不发达国家享有延长过渡期的优惠。在WTO146个成员中,只有30个是最不发达成员,仅代表世界人口的10%。而且,最不发达成员被豁免的义务只限于TRIPS协议的第5(专利)和第7(未披露信息保护)所要承担的义务,并不适用与医药品相关的其他条款。

 

四、解决我国药品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专利法

 

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的修改,其有关规定已经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履行了我国作为国际条约成员的应尽义务。《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以及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立法或修改主要有:

 

1.《多哈宣言》明确规定公共健康问题视为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这一结论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对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的"紧急状态""非常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2.《多哈宣言》授权各国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专利权权利用尽问题上确定自己的立场。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对此问题均未作规定,也需要通过相关立法对此明确表态。

 

3.《总理事会决议》授权各国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进口或者出口经强制许可制造的药品。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问题均未涉及,导致我国无法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解决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国际公约赋予的各种措施解决我国公共健康药品获得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专利法的下一次修改中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采纳。 

 

(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

 

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定、《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中赋予WTO成员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共健康权利等条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TRIPS允许成员方为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垄断行为采取措施。虽然TRIPS协定没有详细罗列反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但指出了技术许可中存在的主要反竞争行为,如要求以许可技术为基础的再创新成果的优先权,为防止有效期以外的竞争而采取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目前WTO成员尚未就反垄断问题达成协议,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

 

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因此,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完善相应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任务。

 

(三)运用 TRIPS 协定的相关规定

 

对于一些成本不高,但是专利费用过高,而对一些重大疾病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药物,我们应该向巴西学习,运用强制许可规则。既然 TRIPS 没有明确规定强制许可时应该付给专利人多少补偿,那么在谈判的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回旋空间。当然,这更多的是外交层面的东西,但的确是一个降低药价,惠泽百姓的好方法。

 

(四)制药企业本身应当大力创新

 

在我国,国家始终提倡"源头创新"以及"企业是创新经济中的主体"。 要彻底解决我国的公共健康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强我国自身能力的建设,积极参与国际专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标准尽快提高专利保护水平。药品的专利保护可以极大的促进我国医药企业研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使自己具备药品的生产能力,从而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

 

通过全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为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冲突仍然任重而道远。面对如今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快速蔓延的情况,国际社会解决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取的问题迫在眉睫。笔者在文中重点讨论了国际公约,并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试图通过分析利益平衡理论找到解决这一冲突的根本方法,但是要让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在短期内就这一问题共识并付诸具体实施是十分困难的。在国际专利保护新趋势的挑战面前,我们只能立足本国实际,一方面要注意追踪国际专利法律的新动向,在保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达到国际标准,以求争得一席之地,参与国际专利保护体系的建设,保证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药品专利保护方面的主动地位。另一方面要调整和改善专利保护体系,尽快完善我国公共健康等领域的相关立法,与此同时,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鼓励医药产业的发明创造,增强我国药品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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