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院可否直接划拨死者张某银行存款
作者:姜波 发布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992
张某开了间小卖部,向王某赊购烟酒4000元,后张某因病死亡,王某便向张某的妻子李某主张债权,李某拒不偿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偿还。判决后李某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死者张某在某银行有存款3000元,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决死者张某承担还款义务,能否对该笔存款进行扣划呢?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没有为死者张某设定还款义务,此时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已经变为张某的遗产,张某有连个子女,根据继承法,首先死者张某银行存款3000元中的一半即1500元是其妻李某的,剩余的1500元中有三分之一是即500元是李某的,这样算下来,死者张某银行存款中有2000元可以被其妻李某所继承。法院应征询李某的意见,问其是否放弃这2000元的继承权,如果其放弃了再询问其两个子女是否其这3000元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其子女也放弃了,则这三千元就属于无主财产。如果李某不放弃这2000元的遗产,子女放弃余下1000元,李某也愿意继承这1000元的,则法院可以直接划拨这3000元,如果李某不愿意继承这1000元,则法院只能划拨2000元,这余下的1000元就变成了无主财产。如果李某放弃继承,而两个子女不放弃继承,则法院可以直接划拨这3000元存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没有为死者张某设定还款义务,此时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已经变为张某的遗产,张某有两个子女,根据继承法,首先死者张某银行存款3000元中的一半即1500元是其妻李某的,剩余的1500元中有三分之一是即500元是李某的,这样算下来,死者张某银行存款中有2000元可以被其妻李某所继承。即使李某放弃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放弃也是无效的,法院可以径直划拨这2000元,至于剩余的1000元银行存款,应询问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若他们放弃继承,则这1000元就为李某所继承,法院可以直接划拨这3000元存款,如果他们不放弃继承则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法院同样可以扣划这3000元银行存款。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即法院可以直接划拨死者张某银行存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可见,本案中,如果李某接受继承,则李某就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的法定义务,更何况本案中李某和死者张某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姑且不论李某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即使李某放弃继承这3000元银行存款,李某仍要继续清偿该笔债务。
意见一认为本案中只要继承人放弃继承,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就变为无主财产,法院就不可以执行。那么究竟是不是像意见一主张的那样,只要继承人放弃继承且判决未将被继承人确定为义务承担者的,就不可以执行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了李某的还款义务,既然李某负有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故在本案中这种情形下,作为继承人的李某不管其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对于其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法院都可以径直执行。
如果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决定接受继承,是否可以划拨他们应有的份额呢?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等于执行法院可以径直划拨银行的3000元存款。
如果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决定放弃继承呢?是否可以划拨他们应有的1000元继承份额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划拨3000元的存款,因为一旦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放弃了继承,则本应属于他们的1000元继承份额就为李某所取得,不管李某是否愿意接受这1000元的继承份额,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划拨死者张某的3000元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