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既刑又罚
作者:王伟 严明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次数:108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实施《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意见》规定将加大打击力度,对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泰州等4地法院对43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今天上午,省法院组织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的四家法院,对被告人王成奎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
在发布会现场,记者通过视频实时观看了各地宣判情况,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生产销售“地沟油”、以工业染料非法进行食品添加等行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对43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对依法适用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六成“问题”食品来自小工场或家庭作坊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96件,生效判决人数179人。此外,还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从办理案件情况看,犯罪主体类型较为集中。”据介绍,在小型加工场所或家庭式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占比近60%,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同时,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猪肉、食盐、豆制品、糕点、火锅底料、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类食品。
在食品加工以及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贮存各个环节都有涉及,方法各异,手段更趋隐蔽,如在饲养的甲鱼中泼洒孔雀石绿液体,以狐狸、水貂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胭脂红、硝盐等冒充羊肉等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四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上下线犯罪等团伙犯罪案件占比近60 %。其中,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作案团伙,有些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较2011年提高近10%
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4件11人,2011年受理12件24人,2012年受理58件147人,今年1-7月受理此类案件28件83人。
“准确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据介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惩罚力度明显加大,今年1-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62.5%,较2011年的52.9%上升近十个百分点。对依法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192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近年来,省法院先后对被告人张运能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卞军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近20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督办。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罚将从严适用
“人民法院还将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罚。”据介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构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既要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
“要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周继业说,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