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日公布十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同时,9日当天,涉及中国117家食品企业、个人粮油店的连云港特大地沟油案等一批涉食品安全案件将集中宣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孙风勤、朱建喜夫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孔宜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张德年、穆可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朱洪保、朱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陈基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邓兆兰、夏寿红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顾发龙、顾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卞军、袁寿林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江苏省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梁永增、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厉登军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邱宏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

  在卞军、袁寿林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在从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为期三年的时间内,被告人卞军以泔水油、烤鸡鸭油、煎炸油等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油,后因饲料油销售不畅,遂将部分饲料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作为食用油向被告人单栋梁、袁寿林、浦玲勋等人销售。卞军生产并以食用油名义向袁寿林等人销售成品油共计376万余元,单栋梁明知卞军销售给其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掺杂掺假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袁寿林、浦玲勋明知该油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所购油作为食用油予以销售,分别销售28万元、4.2万元、4万元。案发后,卞军、单栋梁、浦玲勋分别于2011年9月17日、12月26日、2012年4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袁寿林于2012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卞军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饲料油并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其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单栋梁明知卞军销售给其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其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袁寿林、浦玲勋明知从卞军处购买的成品油系利用餐厨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而以食用油名义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卞军、单栋梁、浦玲勋投案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事实及量刑情节,该院于2012年12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卞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单栋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袁寿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浦玲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暂扣涉案赃款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浦玲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用油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