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点:个体私营主占60%
作者:严明 朱晓颖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次数:1078
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分析,近年来江苏办案经验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个体私营业主占60%、涉食品种类多等特点。
他分析,从近年来江苏办案经验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类型比较集中,在小型加工场所、家庭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私营业主占比近60%,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从食用油到假“牛羊肉”,从瘦肉精到豆制品、保健品、白酒等范围颇广;犯罪手段和方式翻新,更隐蔽;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约占60%,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分工明确的团伙,有些形成“产、供、销”链条。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惩罚力度明显加大:今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62.5%,较2011年的52.9%上升近十个百分点。对依法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周继业表示,法院还加大了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192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从移送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数量持续增加: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4件11人,2011年受理12件24人,2012年受理58件147人,到今年1月至7月受理此类案件28件8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