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特大地沟油案16人获刑
作者:丁国锋 马超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次数:1079
今天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特大跨省产销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宣判,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成奎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康润公司副总经理李树圣等15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康润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2011年1月30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食用油脂的国家许可。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康润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
康润公司有两个生产车间,分别是油脂车间(一厂)和汤料车间(二厂)。经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研究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何丙学负责油脂车间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被告人刘伟于2011年11月任一厂厂长并负责组织生产。
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等人提供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仍多次大量购买并加工为食用油,销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等地的117个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东海县王三粮油店。
被告人何丙学、刘伟明知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购买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仍积极组织、指导工人进行生产并加工为食用油。其中,康润公司2011年销售“食用油”金额为人民币46348514元,2012年销售“食用油”金额为16368383元,共计6000余万元。
在庭审期间,王成奎、李树圣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康润公司生产的动物油脂经检验合格,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火炼油或食用油脂”是否有毒、有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成奎、李树圣及王佃生等被告人均供述康润公司购买的“火炼油”是使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炼制,只能用于生产饲料,不能用于生产食用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成奎、李树圣将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成“食用油”销售,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在侦查机关均供述康润公司生产的汽炼油为可食用的油,但其系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而后再和其他精炼油混合调制后包装出厂,康润公司提供的部分检验报告,试图证明其出厂的产品检验合格,因样品检验方式是送检,该部分检验报告只能证明其送检的样品合格,并不能推翻对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用可食用的油与国家明令禁止不能食用的其他精炼油混合调制成有毒、有害“食用油”事实的认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成奎当庭表示要上诉,其余15名被告人,少数几人当庭表示要上诉,大多数人则表示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