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猛药出重拳
作者:娄银生 陈劲草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次数:1091
10月9日上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法院对被告人王成奎等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统一公开宣判,对4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记者注意到,对判处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当日,江苏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联合制定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14条意见,并发布了全省法院近年审理的十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由此显示,江苏政法机关践行群众路线,攻势凌厉,重拳出击,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针对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类型集中,犯罪涉及食品范围广,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的显著特点,江苏各级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政法机关各司其职,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移送,快审理、快宣判、快结案。共同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江苏高院先后对被告人张运能等近20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督办。还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移送起诉案件持续增加,不断加大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192件,生效判决人数210人。其中,还有96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江苏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准确适用罪名,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既要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今年1至7月,江苏各级法院在判决该类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62.5%。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2011年至今年7月,江苏各级法院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江苏政法机关通过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各地法院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先后对高奇、蔡万来等销售假牛肉案件等一系列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各级司法机关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短评:严打危害“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犯罪
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近年来江苏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同时,江苏高院发布了全省各地法院当日宣判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四起起典型案件。此举强势联合,凌厉出击,严惩人民群众关切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符合百姓诉求。同时彰显了各地政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警示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今经济发达了,生活条件好了,但很多人却又为“吃”的问题发起了愁。不是不想吃,而是不敢吃!农药超标的反季节蔬菜、含瘦肉精的猪肉、比马桶水还脏的冰块等有毒有害的食品一再进入市场,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让人们不寒而栗,同时也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深恶痛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无异于谋财害命,如果任其泛滥,危害后果将无法估量。因此,在程序上从快,实体上从重,这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治理食品安全乱象的一个清醒的应对之举。江苏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了猛药、出了重拳。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食品安全犯罪再次成为社会焦点。各地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当判处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食品安全犯罪限用缓刑免刑;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剥夺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资本,坚决而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