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作者: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次数:1111
昨日,省高级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介绍了近年来我省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与会媒体收看了当日上午泰州、盐城、宿迁以及连云港等四家法院对四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统一宣判的视频。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对此次新闻发布会以及庭审进行了直播。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了《意见》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为我省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规范办案程序,建立长效机制,从案件查办源头上形成打击合力,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从重惩治了一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96件,生效判决人数179人。同时还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从已决案件分析,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居多,占比近60%,他们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犯罪涉及的食品范围较广,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猪肉、食盐、豆制品、糕点、火锅底料、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类食品。同时,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在食品加工以及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贮存各个环节都有涉及,方法各异,手段更趋隐蔽。如在饲养的甲鱼中泼洒孔雀石绿液体,以狐狸、水貂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胭脂红、硝盐等冒充羊肉等等,以致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这些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占比近60%。其中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作案团伙,有些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强化责任意识,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通报问题,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会上,省法院刑二庭庭长蔡绍刚、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丁海涛以及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张波分别就案件侦办审理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