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印发《登记立案流程规定(试行)》
作者: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次数:2116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省高级法院研究制定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并印发至各市中级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各基层法院。
据了解,《规定》明确,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诉前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通被告和被申请人信息查询便利窗口,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引导当事人到服务窗口通过身份证查询系统和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补正。
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流程,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