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确认和保护为起点,又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妇女权利、地位被社会化转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归属。随着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近年来,“婚内强奸”成为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而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或肯定或否定,一直没有定论,本文旨在通过对此问题的理性分析,来探究相关妇女权益的维护。

 

一、我国婚内强奸现象的现状

 

早在20世纪初,著名的英国性科学家霭理士曾说过,婚内的强奸确实远比婚外的强奸多。有媒体披露,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妇女权益受到损害造成的,多数表现为婚内强奸。另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7.97%。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的多。在河南、陕西、四川等地出现了妻子状告丈夫强奸的案件。2002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也判决了当地首例婚内强奸案: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前,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是在四川南江县发生的与此案极为相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确截然相反,丈夫被判无罪,婚内强奸不成立。所以说这类案件的裁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统一的,妇女权益在此类案件中并不是都能得到有力的维护。

 

二、婚内强奸现象的经济和伦理道德根源

 

我们必须看到,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家庭生活中充当的角色。虽然现代各国的法律普遍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为女性的基本生存权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获得了彻底的解放。我们必须看到,真正实现男女权利在各方面的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造成在竞争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男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更加广泛的空间,同等条件下可能创造出比女人创造出更加广泛的空间,同等条件下可能创造出比女人更多的财富,取得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评》中指出:“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说明权利要受经济的制约,要以经济作为基础。当前我国妇女在经济上或者说在创造财富方面不如男性,这可以说是导致男人在家庭生活甚至在性生活中滥用权利的经济根源。

 

无论古今中外,在处理自身、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课题。在传统女性文化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经验,诸如正统妇礼女教所崇尚倡导的“古之哲妇,放义而行,私爱可捐,躯命可舍……”(《女学》卷2);“不忘小善,不记小过”(《内训之睦亲》);“女子在堂,敬重爹娘”(《女论语》)等。虽然传统礼教在中国进入现代社会时已终结,但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的方式延续。“家”在传统文化中极其重要的范畴,不仅构成了社会伦理关系的基础,而且是个人终极理想的载体。夫妻关系作为“家”的根本因素,是“礼”的重要内容,在不少中国人看来,夫妻在法律上、人格上都具有一体性、排他性,即所谓夫妻一体。另外,与这些传统文化一起流传下来的还有一些体现封建礼教的旧观念、旧思想,如“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夫者,妻之天也”等。在这些“故纸堆”中的糟粕的影响下,不少人就认为婚内性行为是男人的特权,而不论妇女是否自愿。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对丈夫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丝毫的权利。这也就为婚内强奸现象的出现提供了伦理道德上的根据。

 

三、婚内强奸的法学分析

 

(一)  婚内强奸的法理学分析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目前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各家学说,主要有四种主张。

 

1、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犯罪。理由是依据“配偶权”和“丈夫豁免权”。配偶权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因而夫妻之间的任何性行为都不会构成强奸。这种观点是与传统道德相符合的。丈夫豁免权是指丈夫基于其特殊的身份享有与妻子同居的权利,从婚姻关系确定时起,即意味着妻子对丈夫表示性交的终身许可。

 

2、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夫妻之间负有同居的义务,但并不是对夫妻性自由权利的完全否认。这一主张又将婚内强奸行为分两种情形进行定性:一是看此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如处于离婚或分居阶段,则此种行为一般认定为犯罪;二是根据情节来认定,即认为只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

 

3、他罪说。该学说认为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的行为视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论处。

 

4、两罪说。该学说认为,对婚内强奸行为,如是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期间则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是发生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则可按照虐待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婚内强奸行为在我国刑法上的分析

 

我国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采取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说,即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界采用的是四要件说。

 

1、主体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并没有限定强奸罪主体,因此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否具有丈夫的身份,只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都可能作为强奸罪的主体。

 

2、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即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即满足该罪在客体方面的要求。因而婚内强奸行为在此方面也是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的。

 

3、主观方面。强奸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从婚内强奸的行为来看,其主观上显然是故意。

 

4、客观方面。婚内强奸既有精神上的强制,也有行为上的强迫。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在客观行为方面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婚内强奸行为显然符合。

 

综上,从我国刑法典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并没有将丈夫“豁免”,只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丈夫强暴妻子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至于在强暴过程中,发生的致人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仍然可以按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

 

四、在婚内强奸案件中妇女权益的保障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用道德已无法约束人们的行为时,只能给以法律的引导;当道义上的谴责无法让受害者的损失充分弥补时,只得给予侵害者法律上的惩戒。夫妻关系其实更多的是道德上的东西。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这句话已经是家喻户晓。丈夫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性的权利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不论是丈夫或者妻子都没有性的特权。但是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历史发展来看,要让这种理念深入人心、并体现在夫妻关系的方方面面,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时就需要发挥法律的指引职能,用法律来告诉人们哪种行为是可以为或不为的,哪种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能在道德领域规制婚内强奸行为是最理想的。但目前在我国完全依靠道德途径来解决并不现实,缺乏相适应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因此,我们只能在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一定层面的问题,从而维护妇女的相关权益。

 

(一)立法方面

 

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更加明确强奸罪的主体适用范围,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定性和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出现。有的学者主张,对婚内强奸单独定一个罪名,规定婚内强迫性性行为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时再上升到以犯罪论的高度。但从域外的相关立法来看,德国、意大利、法国、美国等国家都是将婚内强奸归入一般的强奸罪中,并未单独定一个罪名。笔者认为,虽然婚内强奸行为与一般的强奸行为比有其特殊性,但其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对妇女性自由权利的侵害,并且不论女人是否为妻子,法律和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不应因此而有所不同。

 

(二)司法方面

 

1、办案人员要正确认识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应当高度重视。受害妇女一般都是顶住很大的社会压力才报案的,办案人员应当理解受害妇女的处境,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

 

2、把握一般强奸行为与婚内强奸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正确定罪量刑。由于婚内强奸发生于夫妻之间,其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具有特殊性,在办案中除了要像对待一般强奸案件那样重视证据外,还应更多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婚姻状况,双方感情,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侵害人所采取的手段、被害人的态度等,进行正确的定罪。在量刑时应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

 

综上所述,妇女婚内性权利的保护仅仅通过将婚内性侵犯犯罪化的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妇女权利与男子权利的平等最终要靠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来实现。首先,社会应该开辟更多更广的就业渠道安排女性就业,使之摆脱受压迫和被歧视的束缚,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从而实现男女在经济上的平等。其次,妇女作为权利上的弱者,更要求全社会予以保护,除运用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和专门机构,如“妇女援助中心”等来保护妇女权利。另外,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男子的自律意识,使他们无论在婚内还是婚外都以法律为最基本的尺度,尊重妇女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叶氢《关于新刑法典强奸犯罪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政法学刊》1998年第4期。  

 

[2] 陈为民《离婚判决生效前丈夫强奸妻子有罪吗》,《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  

 

[3] 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