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塘 求解精神障碍者管理的方程式
作者: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2-04-23 浏览次数:961
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精神病人数已达1700万,但仅有少部分人得到了专业的治疗。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是精神障碍者的情况并不鲜见。要如何以社会管理创新的思维,从司法角度探求精神障碍者的社会管护方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坚持社会管理创新,在审前、审中、审后做好这个特殊人群的司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家安。
法律真空 庭审中精神障碍者成为当事人的“包袱”
“精神病是和你结婚后才得的,她是你的老婆,你自己带走!”2月17日上午,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庭里发生了这样一幕: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男方当事人提出女方有精神疾病,坚决要求离婚,孰料女方家属将女方当事人带到了法院,双方均不愿意将其带走,女方不知所措当场哇哇大哭起来。
这家人为了离婚已经吵了一年,矛盾不断升级。精神病当事人被视为“包袱”,丈夫不要,父母也不要。近日丈夫朱某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可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妻子杨某需不需要监护、应该由谁来监护却成为了争论焦点。
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法官只好安排当事人第二天继续来法院做劝和说服工作,并强调杨某已在精神病院持续住院治疗近一年,而确定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诉讼程序进行下去的先决条件。男方同意对女方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女方同意并表示配合。谁知在法庭结束谈话时,双方均推卸案件审理期间的监护责任,这才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做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但杨某就医的医院从未作出杨某有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双方也对杨某的精神病史争论不休。与此同时,法律上并没有就这类案件庭审期间的监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出现了一个法律真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第一是配偶,第二才是父母。但在这起离婚官司中,丈夫朱某坚决要求离婚,执意不肯监护。当天杨某的父母扔下杨某后没舍得走远,庭审法官找到他们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管这婚离不离,在目前的状况下,只有你们能给她最好的保护……”在法官的劝导下,最终父母返回法院带走了女儿。
监护失职 智障女偷盗现场躲成“鸵鸟”
2011年3月13日上午,正在家中吃早饭的黄某忽然听到二楼房间有声响。“有小偷!”黄某一家人迅速冲进房间进行堵截。
当他们推开房门时,看见了让人哭笑不得的一幕:“小偷”因为害怕而往床底下钻,可是却连藏身都不会,只把头和上身藏住了,下半身全部露在外面,就像只笨拙的“鸵鸟”只能顾头不能顾尾。
黄某从“小偷”身上找到了原本放在自家柜子中的金器银器,价值共计2.7万余元。随后将“小偷”扭送至派出所。
“小偷”是现年35岁的邹某。她在19岁时因为生病持续高烧,落下了精神残疾。她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会溜进邻里街坊家中,看见金器银器就拿。这些年来,她每次闯祸都是由老父亲替她去赔钱道歉,有两次她还曾被派出所抓获。
邹某的父亲在法庭上提交了邹某曾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证明,指出邹某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匡慧敏一边安抚被告人的情绪,一边就案发时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进行仔细询问。面对法官的询问,邹某当庭表示自己当时“知道是在偷东西,但就是控制不了”,“脑子昏昏的”。
庭审中邹某父亲坦承,因为家境贫寒他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做不到对邹某全天候看护。经综合考虑,法院最后判决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既惩又防 法律威严与人性关怀并举
“有的被告人利用法律钻空子,这需要法官进行甄别。”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法院。法庭上,被告律师拿出一份精神障碍的鉴定证明,请求法官从轻处罚或免除刑罚。
经过调查,法官发现案发前被告人曾大量饮酒,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当时可能确实处于精神障碍状态,但以这个理由请求减免处罚得当吗?
法官对此说不。刑庭负责人匡慧敏指出,对于醉酒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除了要参考医学标准外,还必须结合法律标准,考虑被鉴定人对其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那些作案前自愿醉酒、吸毒者,因其能够预见醉酒、吸毒的后果和危害,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然而有些精神障碍者确实造成了恶性杀人伤人的严重后果。在奉行“杀人偿命”朴素理念的中国,公众将严厉惩治“罪犯”的期望投向了法院。
法院能做点什么?北塘法院院长袁挺多次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和协助解决精神病人管护问题。如果要想从源头上减少类似恶性案件的发生,势必需要从监护人抓起。
我国立法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却没有规定如何惩处“不履行职责”等行为。袁挺建议,应从立法上建立专门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人资格,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此外,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不菲,一些家庭无力负担,不得已只能让其放任自流。北塘法院积极联络卫生部门和社居委,通过梳理辖区内的精神障碍者,呼吁有关部门和家属加强监管,尽可能为其提供医疗救治,为和谐社会织出一个监护网。
打造“红色通道”
“我们每天都和各式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经验积累多了,谁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几句话交谈下来我们基本上就知道该启用司法红色通道了……”在北塘法院“门诊式”诉讼服务中心,在醒目的位置能看到针对残疾人的绿色通道。不为人所知的是,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特殊人群,这里的法官们悄悄地启用“司法红色通道”。
有些精神障碍者存在一部分主观意识。遇到这种特殊的当事人,法官们尤其要细心耐心,小心翼翼地呵护他们,听取他们的烦恼,为他们提供量身订制的司法服务。
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刘鹿之曾经遇到过一位精神障碍者,对方性格很偏执,拉着法官细说起家庭纠纷没完没了,根本听不进去法官的劝导。法官面带微笑陪了他三个小时,最终他平和地离开了。法官还细心地留下了他的联系方式,对他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醒家属注意监护。
案件审结后能否顺利执行,也与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息息相关。在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中,哥哥有侵占智障弟弟应得份额的行为,姐姐坚决要求哥哥归还智障弟弟应得的部分。
被执行人故意跟执行局法官“躲猫猫”,执行局副局长包征雄牺牲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多次上门围追堵截。最终法官认定被执行人是在恶意规避,遂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帮智障当事人拿回了本应属于他的遗产。
北塘法院开辟的“红色通道”,对涉精神障碍者案件创建并施行了“立审执”特助机制,从立案开始到案件执结,全程呵护其精神状态,保障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确保案件100%执结到位。
但精神障碍者是个社会问题,非法院一己之力能为之。北塘法院在司法为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道路上不断探索着,通过积极汇集多方合力,在卫生系统、民政系统、公安系统、基层派出所、社居委的配合下,继续求解精神障碍者管理的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