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4个地区5家中级、基层法院,对被告人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10件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和被告人刘福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二审案件统一公开宣判。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被告人22名,被害人约2000名,累计涉案金额达28亿余元。

  其后,江苏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公布全省非法集资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同时介绍了近年来江苏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情况。与会媒体收看了此次统一宣判的视频,省高院官方微博对此次新闻发布会以及庭审情况进行了直播。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在“宿迁市石国豹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至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先后非法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因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介绍,自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618件,生效判决人数814人。

  据介绍,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是近年来江苏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即有以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投资开发煤矿、出售拟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原始股”等为名,通过互联网建立网站、发放宣传资料和公开招募等方式吸收资金。

  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省法院致力于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政策法律界限,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准确定罪量刑,同时高度重视财产刑适用和赃款赃物追缴,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判决挽回经济损失达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