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集中宣判11件非法集资案
作者:申琳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1296
10月23日,江苏省4个地区5家法院,对11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统一公开宣判。包括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顾春芳在内的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11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被害人约2000名,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28亿余元,其中“跑路美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案尤其受到关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集资款除归还部分利息外,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亿余元不能归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春芳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应予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据介绍,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提出明确意见:对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或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