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构建和谐经济环境
作者: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1110
10月23日上午,省高级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介绍我省司法机关近年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省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自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618件,生效判决人数814人。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形式多变,手段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此次联合出台《意见》,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法律适用,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各办案机关要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要重视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按照犯罪性质,紧扣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
《意见》强调,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各涉案地分别立案的,应当共享相关证据材料。
为确保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稳妥处理,《意见》、还要求各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当天,省法院和苏州市中院、南通市中院、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等五家法院,对11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22名被告人,约2000名被害人。涉案各被告人分别以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需要大量资金等多种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诈骗或非法吸收资金,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28亿余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3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