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规范执行联动工作
作者:丁国锋 慈延年 董涛 王宜伟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次数:995
为规范执行联动工作,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要求公安、监狱、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房管、规划、国土、建设、税务、新闻宣传、银行监管、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享、情况互通、相互协作的执行联动机制,并明确上述协助执行机构要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职责,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决定明确,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应荣誉称号;工商部门对其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其经营、从业等实行重点监管;公安机关依法阻止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出境。
决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要求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情况。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辆,要立即予以控制,通知并协助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国土、房管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询涉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机制;工商部门对申请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优先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等事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执行案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集中查询全市或本系统内银行账户的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决定还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督促、协调协助执行机构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