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吴翔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1388
错案追究制度是近些年来新提出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消除司法腐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的建立既符合审判规律也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
一、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一)目前错案追究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
1、损害司法公正。
实践中错案追究的办法,往往把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使得相对前置的诉讼阶段上的办案人员为了降低被后一道诉讼程序否定的风险,刻意加强和后一诉讼阶段上办案的沟通。如审判人员惧怕追究责任,只要对案件稍有疑问,在对案件进行判决之前就向法院院长、庭长请示和汇报或者在平时中,事先注意搞好上下关系、左右关系,以便遇到疑难案件时,更好地与上级法院法官勤沟通,多交流,从而可以降低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也使得诉讼程序之间的事实界限模糊和相互监督约束减弱,损害了司法公正,致使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蔓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许多地方法院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违反实体法致使案件出现错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就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现实中任何法官对案件都不可能亲身经历过,他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审理案件,因此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也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出现差异。但如果法官存在吃请受贿、营私舞弊之类的行为,就必须追究法官的责任。在现实中以法官违反实体法来追究责任,会使法官不敢判案,无所适丛,怕受到责任追究,在行使审判权时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从中可以看出错案追究制度以实体为追究标准严重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丧失办案的热情。
3、妨碍司法独立性。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简单、轻微的案件,可以也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实行法官独任审判。但有的法官惧怕责任追究,将一些本应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来处理,或者对稍有疑难的案件尽量移送审判委员会,造成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离,加重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使审判委员会陷入不断讨论案件的淤泥之中,最后导致许多案件只能草率结案,造成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司法独立。
4、导致调解的滥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调解应当建立在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在调解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正因为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途径予以更改,由此许多法官为了逃避被追究责任,更希望当事人能够调解结案,尽量不采用判决形式结案。有的法官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力争调解结案,有时还强行调解,导致调解的滥用。这种在表面上看似乎大量的纠纷案件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而解决,实际上却不利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最终损害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
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对策
(一)以程序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
从我国各个地区对错案的法律定义及判断标准来看,主要从结果意义上来判断错案,体现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对判决结果的关怀。但这种通过判决结果来判断错案具有不确定性,容易造成种种弊端。由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两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也使错案标准具有模糊性,因此不能以实体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而对于程序问题来说,其直观的外表特征更容易被人们所看见,更容易判断是否是错案,以程序正义为标准来判断错案更具合理性。
(二)明确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
首先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并且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起生效的判决出现错误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错误。是不是一个案件如果出现以上错误就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呢?本文认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法官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贪赃枉法而违反事实、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是性质最为严重的错案,由于这类情况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就不属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于法律认识上的问题而不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审判规则根据自身的法律素养而作出的错误判决,就不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我国应当给予法官在司法权限内的豁免权,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如果应当追究,那么我们法院的二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法官并不希望错误结果的发生,但在审判过程中由于过失或疏忽大意而违反了认证规则,程序正义的标准等产生的错误,这就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官在过失心理状态下违反了审判规则,法定程序等方面产生错误的案件,都应当追究责任。
(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
要使错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必须改变以往单纯由法院进行内部追究的模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错案追究委员会。基层法院可设立错案追究小组,认为是错案的可报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委员会确认,其本身无权确认错案。可以借鉴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发现错案时,可经错案追究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如果属于,则由错案追究委员会向作出错误判决的原法院的院长提出对有关法官进行错案追究的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按照组织原则对法官追究责任后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备案。
(四)进行专门立法
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在中央立法层面上统一的权威文本制定下来,而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一规范本行政辖区内的司法行为。这使得错案追究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所以应当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立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专门法律使其能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真正发挥作用。
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充满复杂和艰难,甚至是曲折反复的。但经过努力,不断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可行而学的制度,那么错案责任追究将不再是口号,可以真正发挥其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