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刑事法律释明 划出心中“绿光”
作者:王蒙 赵梅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1829
十一月的天气,虽已进入初冬,但还带有一丝秋天微弱的气息,在一阵密密麻麻的细雨中,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余波、书记员马贞珍走进了镇江市看守所,他们要在这里为被告人王某上一堂特殊的“法律释明课”。
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三至十年。
“现在和你送达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有什么想法吗?”余波温和而不失威严的询问被告人。
王某低头不语,更没有眼神和语言的交流。
拥有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马贞珍通过自己的心理专业知识马上判断出,王某属于双相障碍,此时,他更需要心理疏导。通过事先了解,王某因家庭条件差,一直存在强烈的自卑心理,长期压抑,几次自杀未果,后决定以杀死他人而获得死刑的方式来了解自己的生命,终而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你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家庭条件不好的人很多,这不是什么难为情的事,你年幼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都在家等着你,希望你早日回去。”马贞珍真诚的说。
王某此时抬起头来,慢慢地开始有了交流。通过长达半小时的心理辅导,最后这位1米8的汉子眼含忏悔的泪水,写下了“我自愿认罪,重新做人”的话语。
今年以来,为了让每一位当事人理解、服从并自觉地履行法院的裁判,该院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发展了 “判前释明、判后答疑”机制,成功从被告人低沉、阴郁的心中划出一道明朗的“绿光”。
心心交流变“被”为“主”
在审前、审后开展心理辅导是这项机制的“重头戏”。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之初,通过阅卷,根据被告人的年龄,经历,进行认真分析,找出被告人的心理症结,然后“对症下药”。
在送达起诉书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与被告人有效、真诚的进行沟通,化解被告人逆反对抗情绪,用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化他们。
法庭宣判后,法官会走下审判台,和被告人面对面的再次交流,及时掌握被告人情绪上的波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心释法明理,详细说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耐心做好说服教育、释疑解惑工作,引导其认罪悔过。
“谢谢,谢谢法官,现在我心服口服!我做了错事,一定好好服刑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原本玩世不恭,无视法律的入户抢劫案被告人黄某在听完法官的释明之后,由衷地说道。
原来,黄某因家庭教育不当而产生报复父母、报复社会的想法,两次持刀入户对老弱妇进行抢劫,抢得8000余元现金,当得知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黄某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自己抢得现金并不算多,十二年有期徒刑太重。宣判过后,法官随即走下审判台,与黄某进行了一番详细的释明后,黄某从被动的接受判决变为主动接受,取得了良好的服判息诉的效果。
“点”“面”结合不留死角
将释明的内容从单一的涉嫌犯罪相关法律延伸到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执行、服刑期间减刑政策等,“点”“面”结合是该院在实践当中采取的有效方法。
在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李某提出其没有用刀砍过人的辩解。在宣判案件时,法官着重针对这一点,运用证据认证采信原理向李某释明,通过释明工作,李某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从刑案到附带民事,从被告人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亲友……, “面”的对象和范围在一步步拓展。
附带民事部分,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释明履行赔偿义务与量刑的关系,比照赔偿与不赔偿在量刑上的差异,以及在服刑期间,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在减刑幅度上的差异进行比较释明。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实行暂缓宣判,在审限允许的范围内,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一定宽限期,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宣判。
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且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一般采用非监禁的刑罚处罚,既保证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又使被告人获得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酌情从轻处理。
“对每一位被告人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释明法律,发挥法官的正能量,有助于审判公开公正,有助于消除被告人抵触情绪,有助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真正实现刑事审判工作‘惩教结合,真诚挽救’的司法理念。”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杨克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今年以来,该院已对140多名被告人进行判前、判后释明,其中无一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