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司:不再“马拉松”
作者:娄银生 史 展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2-04-26 浏览次数:1513
有人欠你3000元钱不还,你会去法院告他吗?相信不少人是怕“太麻烦了”,因按现行诉讼程序规定,最简易程序的审限是3个月。而今年3月28日14时起,记者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见到,没有针锋相对的气氛,没有撕破脸皮的对峙,3起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从调解到结案,原、被告拿到民事调解书,40出头的女法官朱文娟耗时1小时零5分。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至今已近一年。2012年3月下旬,记者在试点的丹阳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338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336件,调解率为99.85%,当事人无一“异议”,自动履行率达99%,全部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9天。当地党委、人大等一致认为,这是一项群众受益的司法创新。
减少时间
让群众打官司少烦恼
3月29日上午,记者在镇江市金矛律师事务所刚落座,张祖义律师向其讲述了他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去年9月26日8时40分左右,张祖义办完了立案手续后,案件即被移送至小额速裁组。承办法官在征得到原、被告双方同意选择小额速裁后,约定9时30分组织调解。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称既然原告起诉到了法院,钱迟早要还,愿意当庭给付,但要出去筹备钱。张祖义马上打电话给原告,让其过来拿钱,原告在电话里还不相信:“这么快?”
20分钟之后,被告拿来了3万元钱。原告称真想不到法院这么快就处理了,并表示案件的诉讼费就不要被告承担了:“几万元的欠款要回来了,诉讼费就自己付吧。”法官解释:“本案是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诉讼费免收。”
此时,张祖义也对原告说,这个案件没有花费太多的精力,代理费只收600元,等会把多余的1000元钱都退还。
记者算了一笔账:按以往普通程序审理走,原告需花代理费1600元,被告则要承担诉讼费550元,审限最长可达6个月;而适用小额速裁,原告最终只花了600元代理费,被告也省去了550元的诉讼费,而且仅用了半天时间。
“运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我们保险公司受益最大。”记者在中国人保丹阳公司采访时,法务专员朱国庆拿出上报省公司的一份去年年度工作总结时说。
“我们非常希望交通事故纠纷能在基层法院一次性解决,最怕上诉案件了。”朱国庆介绍说,首先,保险公司要将判决书拍照上传,由上级公司决定是否上诉;其次,对决定上诉的案件要制作4份表格,供领导层层审批;第三,上诉诉讼费都要通过省公司汇到二审法院,凭省公司的汇款凭证才能去二审法院立案。因此从决定上诉到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一般间隔要6个月之久。
“小额速裁出现以后,情况大不相同了,就像是为保险公司量身打造一样。”朱国庆感受颇深,公司每年的涉诉纠纷在300件左右,自去年实施小额速裁后,他参与了100个案件的处理,全部调解结案。最大优点就是处理速度快,没有诉讼费,伤者,保户都很满意,提高了“人保”的信誉。2011年公司年度对小额速裁的总结,在保险公司内部的省级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引起了很多省内同行的“羡慕”,并获得省公司的奖励。
小额速裁让当事人省时省钱省心,源于小额速裁灵活的制度设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谢国伟认为,一方面,适用小额速裁流程程序大为简化,法官享有充分的能动权,不仅可以不受答辩期、举证期的限制,还可以随时随地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由于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限定在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如民间借贷、抚养费、医疗费、水电费、交通事故赔偿费、物业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这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基本无争议,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尽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规定,当事人诉讼费减半收取,而丹阳法院试点期间,当事人诉讼费一律免交。
丹阳法院院长卜士凡说,当天立当天结的案件,占该院小额速裁的20%左右。其他大部分案件都在一周内审结,极少数审限在10天以上。
简化程序
让法官减负能“脱身”
3月28日14时,已选择小额速裁的3起案件的七八个当事人应民一庭朱文娟的通知,按时来到一间不算大的调解室里。
第一起案件是油漆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长期有着业务往来,被告一笔业务没有给付价款,涉案标的金额是2.8万元。
法官问:“被告,你为何这么久了不付款?”“他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让他告我,你们判好了。”被告语气急促,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情绪。
“判呢当然可以,但欠款数额又不大,判的话要安排开庭等,你们要多来几次,大家都要麻烦,你们坐下来共同商量商量不好吗,你是什么时候和原告说有质量问题的?”法官耐心地问。
“他钱拖着不给,我问他要的时候才和我说有质量问题,都过去好几个月了。”原告说。
“这就是你不对了,就好像平时去超市买东西,用了十天半月的,超市肯定也不给退了。”谁料,一旁等候的第二起案件的原告忍不住地插话对被告说。
“产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你是最清楚的,所以也请你表个态度,对质量问题怎么看。”法官回过头对原告说。
“我和被告以前一直合作很好,就是这一次他拖了好久不给钱,他既然这么说,现在当着法官的面我让步,去掉2000元。”
“原告让步是一种姿态,也表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被告你呢?”法官说。
被告应:“那我要求分期给。我做的是小本生意,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
见状,一旁速记的书记员立刻打出调解协议,在双方都签字之后分发给了原、被告。
14时30分,第一起案件顺利调解结束,原、被告双方并肩走出了法庭。
第二起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了2万元钱,原告每次催着还钱时候都答应好好好,可就是不见动静,直至后来干脆不接电话,由此引起诉讼。
“你们这个案件和刚才那个案件相比,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吧,被告,主要看看你是什么意见了?”法官引导着问。
就这样一来二去,法官主持着调解,记者看表,第二起案件于14时50分结束。“这下心里踏实了”,记者听到原告拿到调解书后表示的满意。
第三起案件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额是1万元。
“人家都说久病成医啊,刚才两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你们也都看见了,心里都有数了吧?”法官的一句话,原、被告双方都笑了,调解室里顿时充满了轻松的氛围。
15分钟后,该案告结。“总共1小时零5分,3个案件全部审理结案,这在过去只相当于案件的一次庭审时间啊。”亲闻三案调结的全过程,记者不由得感叹。
记者注意到,朱文娟把多起案件当事人一起约到法院来,调解第一起案件全过程的“示范”,让他们零距离接触庭审,无疑会让在现场的后面案件当事人反思自己的案件,起到一种连续的“开锁”效应,法官也少了许多重复的“啰唆”。
该院民一庭庭长邢永忠补充说:“以往这类案件简易程序是3个月,一方不服再二审,时间加倍,审结花上一年也是常态。这还不包括繁杂的鉴定、改变诉讼事项、增加举证项目而导致的延期。”
民一庭业务骨干张素琴文静内秀,她告诉记者,以往一些简易的案件也用复杂程序审理,耽误法官很多时间,而现在她有了更多的时间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2010年她审结案件312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30件;2011年适合小额速裁的案件被分流出去后,她腾出了时间与精力承办的疑难复杂案件达到60多件,共审结案件371件。
目前,我国每年数百万件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大约占了30%至40%,小额速裁的推广,将大大节约审判资源,让法官“脱身”把更多精力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以逐步形成:案情复杂疑难的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案情较为简单的诉讼按简易程序审理,案情很简单的小额诉讼按速裁程序审理。
增设保险
让案件公正无“病患”
以往哪怕是二审终审,仍有一些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通过申诉、上访表达不满,一审终审会不会制造更多的涉诉矛盾?一审法官的权力是否畸重?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否彻底丧失?
小额速裁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速裁的最大特点,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上诉,此举引起了广泛关注。那么,丹阳法院“不给上诉”的实际结果又是怎样的呢?在小额速裁审结的1336案件中,没有1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也就是说全部服判息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并由当事人一一填写选择确认书,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异议审查和执行的各个环节。
之外,该院还有保障小额速裁案件质量的“三道保险”。对小额速裁案件,如果需要作出判决的,必须经过承办人、庭长和分管副院长的三级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一来,每一判决的案件,已经相当于经过了3个不同身份的法官来审理,这是第一道保险。其次,适用小额速裁审结的案件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判文书十日内提出异议,交由该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由此可以进入基层法院的“二审”,为案件质量上了第二道保险。最后就是小额速裁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经过案件的审理,如果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虚假债务,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或者是双方矛盾对立严重的,则退出小额速裁流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是保障小额速裁案件质量的第三道保险。
记者在丹阳听说了一起“三只鸭子”的案件。两个生活在农村的邻居素有矛盾,一家鸭子常吃另一家的菜,这家人就在菜里洒了毒,结果毒死了三只鸭子。官司打到了法院,双方都同意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法官和村干部为了化解矛盾,甚至几次表示自愿掏腰包给这三只鸭子埋单,但原告就是不同意,甚至提出要给鸭子做“尸检”。
“这起案件标的很小,但案件的背后却隐藏着很深的矛盾,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速裁流程,法官便主动退出小额速裁流程,转至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前来调研指导的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表示,由于小额速裁不允许上诉,这种案件判决起来很容易,但矛盾纠纷却不一定能够妥善化解,可能还会被激化,有违设立小额速裁的初衷。
记者相信,小额速裁程序的最终实施,必将影响司法生态的良性改变。
探索与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刘 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纠纷快速增加,大量纠纷涌向法院,一些国家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而由于陈旧的诉讼制度没有及时修改,民事诉讼出现了诉讼迟延、费用昂贵、程序复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小额诉讼中表现更加突出。小额纠纷当事人诉权受到诉讼延迟、诉讼高成本的强烈影响,原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不适应审理小额纠纷的需要。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小额纠纷的诉讼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显得不够简易、灵活。为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快速、方便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了小额速裁试点。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优势明显体现。
首先,小额速裁程序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权诉诸法院,即享有诉权,国家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以顺利实现。小额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立法应当扫除小额纠纷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障碍,法院应当敞开大门,让小额纠纷当事人比较方便地诉诸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程序的使用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让当事人省时省钱省心,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其次,小额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小额争议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既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也是国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丹阳市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实践表明,小额速裁程序的使用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案件上诉大幅减少,直接缓解了二审法院的工作压力。丹阳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实践表明,小额速裁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实际上,小额速裁程序的设立是程序相称原理的要求。程序相称原理是指程序的设置应当与所处理的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金额、重要性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得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在我国,纠纷类型呈现多元的趋势,既有复杂的商事纠纷,也有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有小额的纠纷。根据程序相称原理,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应当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上应当有多元的程序类型。因此,有必要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再设立一个专门用来审理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即小额速裁程序。
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小额速裁程序的有益探索,为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一是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是供小额纠纷当事人选择适用还是由法律规定强制适用呢?在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在英国,小额索赔程序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分配适用,当事人无选择适用小额索赔程序的权利。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小额速裁程序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为保障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由当事人一一填写选择确认书。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小额纠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无须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然,对于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要求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法律应当允许。至于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种类物的诉讼,而且其争议标的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丹阳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限定5万元以下,这在苏南地区是可行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金额为5000元,该适用金额显得偏低。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最高金额,比如小额速裁程序适用争议的金额最高为5万元,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具体金额。
二是小额速裁程序的特别规定。关于小额纠纷的起诉,当事人可以提交表格化诉状起诉,可以口头方式起诉,可以通过传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起诉,可以通过网上起诉系统进行起诉等。关于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考虑便于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的小额争议的起诉和审理小额争议以外,还应当在节假日和晚间接待当事人的小额争议的起诉和进行小额争议的审判。关于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用不着进行审前准备程序,可以直接开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不开庭审理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询问当事人并审核有关证据以后直接作出判决。关于小额速裁程序的审限,立法应当规定为30日。
三是小额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丹阳市人民法院在试点小额速裁程序过程中注重调解,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调解率达到99.85%。在小额速裁程序中,为节省国家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妥当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有必要规定诉前调解作为小额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诉前调解意味着当事人在就小额纠纷起诉之前,首先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由人民法院主导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与诉讼过程中的法院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一样的效力。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小额纠纷才能进入通常的诉讼程序。
四是不服小额速裁程序判决的救济。在域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中,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服的救济规定很不一样,有可以自由上诉的;有经过许可才能够上诉的;有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异议的;有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异议的。丹阳市人民法院试点过程中,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在接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并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我们认为,基于国家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保护的考虑,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可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判决不服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对小额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局裁判,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当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对这一判决还是不服的,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