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界定影响公益诉讼效果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2-04-26 浏览次数:997
将公益诉讼纳入环境保护案件受理范围,无疑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大面积试点环境保护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的最大突破和亮点。
其实,早在2008年5月太湖蓝藻事件爆发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在江苏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庭,并在5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执行“审执合一”工作模式。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为了使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具有可操作性,无锡中院与无锡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就涉及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和证据效力、赔偿损失标准和追加赔偿、设立赔偿基金专用账户及账户管理、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缴纳、上诉的处理等问题形成了共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及市17家具有环保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行政职能部门提供证据达成一致;促成市律师协会成立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服务机构,专门提供环境保护诉讼代理服务。
目前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障碍,大多源于对大量公众参与将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的担忧。无锡中院环境保护庭庭长赵卫民告诉记者,无锡环保审判庭受理的4起案件,不仅没有发生上述问题,而且妥善化解了纠纷,完整实现了司法保护环境的目的。
2009年5月,锡山区检察院先对李华荣、刘士密在沪宁高速公路盗伐防护林案件,以“盗伐林木罪”对两人提起刑事诉讼。后又以“环境公益诉讼人”身份就此提起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2009年7月,无锡中院环保庭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该案突破了现有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原则,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NGO)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
随着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消费维权等问题多发,有关在类似事件中通过尽快引入公益诉讼,以最大限度通过利用司法手段和法治杠杆解决预防、管理和惩处问题的呼声不绝。
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分析说,由于现行诉讼法没有公益诉讼内容,法院在立案受理中,就遇到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瓶颈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手段化解环境纠纷案件的成效。目前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中,而公益诉讼内容一旦获得通过,将从根本上改变类似纠纷的化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