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子确定10个中基层法院试点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动作在全国“拔了头分”。

  按照江苏高院近日专门下发的《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批试点法院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并在省高院民一庭、刑三庭、行政庭分别成立3个合议庭,具体指导不同案件。

  是什么原因促使江苏高院作出这一决策?江苏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道出了个中缘由。

  环境保护案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环境问题日渐多发。2007年至2011年5年间,江苏全省共受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249件。其中,行政案件2794件,刑事案件1735件,民事案件720件。虽然民事案件少于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此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易激化,化解纠纷的工作压力较大。

  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正芳介绍,环境保护案件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易爆发群体性案件。环境污染由于具有涉及范围广的特性,权益受侵害的主体通常呈现群体性特征;二是新类型环境保护纠纷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

  “而在现有审判机制下,环境保护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分别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审判组织比较分散,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案件审理需要。”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谢国伟表示,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环境损害的认定及评估、自然资源价值的认定、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都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够作出准确认定。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民环境意识普遍增强、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各类案件稳步上升,都要求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案件审判组织,以集中化专业化审判来提高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水平,保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质量。”谢国伟说。

  本报南京4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