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借助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多方位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联动化解模式,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民生,201311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主持发布会并通报了相关情况。省高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长、民一庭杨晓蓉副庭长参加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案件已成为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广泛借助社会资源,探索建立交通事故案件的联动化解模式,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全省交通事故案件增幅迅猛,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态势 200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案件74053件,2010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案件90094件,同比上升21.66%2011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案件 110637件,同比上升22.80%2012年全省法院新收110510件,同比基本持平。20131-10月全省法院新收93501 件,同比上升1.53%,占全省一审新收民事案件的14.98%。全省各级法院牢牢把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妥善化解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2009年至201310月,全省各级法院共计审结一审交通事故案件465738件。

  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有以下特点:

  1、案件诉讼标的较大,矛盾容易激化。交通事故往往容易造成车毁人亡,财产、人身损失巨大,原告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数额较大。2009年至201310月,全省法院审结一审交通事故案件465738件涉及的案件标的达295亿多元,案均标的6.3万元。20131-10月,全省法院审结80645件一审案件,案均标的达到7.47万元。一些案件赔偿数额甚至达到数百万元。在涉及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方面承受身体致残或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因抢救治疗背负巨额的债务,而肇事者的赔偿往往难以到位,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

  2、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办案周期长。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参加诉讼的主体较多,部分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些案件不仅涉及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还涉及到车辆是否有挂靠单位以及车辆发生多次买卖、车辆出借、出租等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较大。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肇事的外地车辆占了一定的比例,人民法院送达较为困难,往往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到伤残鉴定,无形之中延长了审理的周期。

  3、案件调撤率上升,上诉率下降。近年来,全省法院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不断完善联动化解机制,调解撤诉率上升明显,从全省法院一审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情况来看,从2009年的59.04%上升到2012年的77.83% ,略高于同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从各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看,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中级法院业务指导的加强,全省执法尺度进一步统一,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率呈现下降趋势,以南京地区为例,2010年至2012年交通事故案件二审案件收案数分别为:571件、489件、450件,上诉率分别为:5.59%3.64%3.23%,呈下降趋势。

  4、案件自动履行率高,执行到位率低。案件自动履行率高和执行到位率低的两极分化明显,凡机动车参加保险的,在判决后保险公司除上诉外均能自觉履行;但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特别是没有保险的及外地被告人案件执行到位率低。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为例,判决后自动履行的约71%;执行到位率为47%,低于民事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

  二、交通事故案件联动化解机制的主要做法

  面对交通事故案件高发、易发的态势,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对快速解决纠纷、依法获得赔偿。为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地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加强合作,形成了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四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案件联动化解工作新格局,探索出了一条便利、有效、低成本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新路子。

  一是建立联动化解机制,全面推广运行。省法院、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和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全省法院与公安交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之间建立起交通事故联动化解机制。省法院民一庭与省公安厅交管局、江苏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联动化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2011年,省法院召开现场会,推广部分法院联动化解处理机制的经验。各地法院积极参与,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诉调、诉警、诉保对接工作机制以及委托协助调解、邀请调解为载体的全面联动化解工作机制,为妥善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设立专门巡回法庭,搭建联动化解平台。早在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省法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通过合署办公的形式,共享信息资源与硬件设施,形成快速联动化解机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为人民群众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一站式服务,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提升了诉讼调解与公安行政调解的成效。截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设立107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2012年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共受理45632件交通事故案件,占全省法院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案件数的41.29%,其中调解、撤诉36337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9.63%。在各地法院的推动下,很多保险公司直接进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现场办公,积极参与交警行政调解、诉前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使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纠纷处理从诉讼阶段拓展到诉前与诉中全过程,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实现调解联动。对进入交警处理程序的纠纷,先由交警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主持当事人调解;交警调解不成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及时依法确认、出具调解书。在此过程中,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注重强化对交警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促进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程序、内容进一步规范,使大量交通事故纠纷在诉前得到调解解决。如2012年江苏各类交通事故发案数达到128万余起,而全省法院一审收案数仅为110510件,占交通事故发案数的8.63%。同时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调解未成的案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更加具有针对性。法院注重发挥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调解的作用,通过向保险公司发送调解协议或者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核定赔偿保险责任金额等形式,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权利。

  四是统一执法尺度,强化依法调解。联动化解机制建立过程中,全省各级法院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认定、赔偿标准、费用的审核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省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侵权案件审理指南》、《保险案件审理指南》,开展了《侵权责任法》重点课题的调研,统一了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执法尺度。

  三、交通事故联动化解机制的成效

  交通事故联动化解机制的构建扭转了以往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程序繁琐、调解率低、当事人理赔困难等不利局面,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提供了一条快车道,使大批案件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处理,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一站式服务使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专业、便利。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般设置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设置专门的审判法庭、调解室和办公室,并配备远程立案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硬件设施,选派能力强的审判人员长驻办公,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前往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处理交通事故,可以完成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勘察、保全、先予执行、责任认定、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执行,为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大大减轻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减少了当事人的往来奔波。

  二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质效不断提升。2012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交通事故案件110458件,其中调解、撤诉85967件,调解撤诉率达到 77.83%。特别是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迅猛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缓解,部分法院甚至出现小幅下降的局面,目前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初步形成了调解撤诉率高、服判息诉高、自动履行率高和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低的态势。

  三是与公安、司法、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更加紧密。通过联动化解机制的建立,法院和公安、司法、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更加紧密,对交通事故案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源头治理的成效进一步显现。2012年,江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60余万件,驻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纠纷20余万件,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处理交通事故纠纷30余万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受理案件灵活、成本低、周期短的优势,有效实现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进一步缓解了公安交警部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特别对一些重大交通事故,通过人民法院诉前参与协调的方式,为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支持,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保险公司的出庭率和主动理赔率明显提高。全省推行交通事故联动化解机制以来,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大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彻底改变了保险公司出庭率低、拒赔率高的现象。同时保险公司参与诉前调解、诉讼调解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使更多的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交通事故理赔机制更加通畅。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建议

  要从根本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仅仅依靠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

  一是广大群众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从我们审理的案例发现,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与社会大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交通规则有很大关系。如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横跨护栏,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抢道先行,机动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屡见不鲜,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为此,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培养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习惯,杜绝出现中国式的违章行为。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妥善管理机动车辆。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其使用人分离的形态较为常见。从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案例来看,往往涉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如何分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其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为其自身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比比皆是。由于机动车使用不当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将机动车交予他人使用时,要对他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适合驾驶等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审核他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或者饮酒、吸毒以及有不宜驾驶的严重疾病等情况,以免因自己对机动车管理不善引发交通事故。

  三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增强保险意识,积极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建立与推广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制度是世界其他国家治理交通事故的一条成功经验,既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部分机动车特别是一些事故率高的摩托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了贪图小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仍然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与1000元左右的交强险费用相比,往往是得不偿失。对此我们建议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要依法投保交强险,相关行政部门也要加大未投保车辆上路行驶的惩治力度。另外,作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要知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如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等严重违章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肇事者存在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结果导致商业险免责,给自己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当然保险公司也要制定合理的免责条款,同时在投保人投保时要履行说明义务,以免因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的证据对于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至关重要。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部分肇事人以及受害人,证据意识淡薄,均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收集事故发生以及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在证据材料的缺失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致使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或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左右为难。特别是在一些乡镇道路、农村道路,监控录像设备相对较少,这也是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广大群众应当增强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及时有效保护或拍照固定事故现场,在等待交警处理之前,观察是否有目击证人,在交警询问过程中,客观真实地陈述个人意见,有效协助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各自责任。

  五是保险公司要增强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意识,确保保险赔付渠道畅通。当前保险市场秩序在逐步规范,但是个别保险公司仍存在运营诚信缺失、管理不规范、免责条款不合法、理赔机制不顺畅的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一审不积极答辩、不参与庭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却又提出上诉,这给二审法院审理带来难度,拉长了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维护。建议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积极参与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和调解,有效改变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或者盲目上诉的现象。

  六是继续加大对酒驾的惩治力度,切实减少酒驾危害。当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尽管如此,从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酒驾仍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酒后驾驶往往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肇事者自身往往难以赔偿到位,酒驾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得到弥补,当事人之间矛盾也容易激化。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继续保持对酒驾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酒驾的违法行为。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增强杜绝酒驾的意识,切实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七是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整治,努力压降电动车事故比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代步工具,保有量迅猛增加,但此类车辆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厂家生产、销售超过20公里/小时国家标准的车辆,有的车主自行剪去限速器,这种车辆车速快、冲击力大、制动和安全性差,不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往往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从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来看,电动车已经成为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又一马路杀手,由此导致的案件也逐年增加。而且由于电动车目前还无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往往赔付能力差,此类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的查处力度,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是扩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救助机制。我省2011年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使大量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了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助。但该基金的救助范围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使用条件仍较为严格,建议进一步探索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救助基金的数额,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应救尽救。同时,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后,可以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使基金运作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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