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上旬,省法院行政庭就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偏高与行政机关败诉率偏低的热门话题,诚邀盐城法院、政府法制办、行政机关等部门“精英”展开热烈讨论。笔者现场记录了智者们对“高低”话题的见解,对于提升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水平无疑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热点之一】行政案件行政败诉率应有“标准”界定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诉诸法院的行政案件日益增多,行政案件败诉倍受人们关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败诉率这个词汇特别敏感。然而,衡量败诉率目前尚未有一个科学而合理的标准,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发表了独自心声。

 

盐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开门见山地说:行政案件败诉当下还没有标准一说,不可简单地用百分比加以设定。如目前土地征收,办理土地许可证的时间较长,大部是不等许可证办妥即先行施工,通常都是边开工边办许可证,工程快竣工了,许可证件才办成。如果这被称为政策性违法,则显得有点“冤”。如果政策性违法定位败诉,那么,不仅不利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而且也不利于改善民生。

 

盐城某房产局负责人认为:对房产部门而言,只要面对利害关系人起诉,肯定败诉。例如一男一女带着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其他所有证明来办理房屋登记,经审查后肯定会按规定帮他们办理。但发现前来办证的双双对对,有不少是“假夫妻”,现场作出判断非常困难。还有村镇办新土地证,以往只发空白证,户主领回去自己填写,而且没有登记且不存档,不少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查明。负责房产登记办证的人员现在胆子越来越小,心中大多惧怕败诉。

 

某法院行政庭庭长一语中的:诸如此类的败诉,就是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机制不尽合理,尽快建立一个实事求是,适度可行的标准乃是当务之急。

 

【热点之二】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高不应成“短板”

 

在座谈中,与会人员普遍感到,行政调解是政府柔性治理的重要载体。以盐城市法院为例:2010-2012 年行政协调撤诉率分别79.44%87%82.7%,由此引发了热议。

 

盐城中院行政庭负责人认为: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居高,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寻求协调解决。现阶段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在行政责任追究形成的“倒逼”机制下,许多行政机关害怕败诉,主动要求法院协调解决;二是行政相对人现实化的利益考量。一些行政案件原告诉讼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加之部分原告存在赢了行政官司疏了行政关系的顾虑,只要法院协调达到相应预期目的,当事人一般就不再深究;三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法院加强了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多种协调机制,如诉讼全程协调机制、委托协调机制、重大行政争议综合调处等,推动了部分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四是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压力。一些敏感性、群体性的行政案件,如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城市拆迁等案件,存在信访维稳风险。法院、法官往往担心判决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涉诉信访维稳被动,宁可把案件协调作为首要选择,力争妥善化解矛盾。

 

如何正视现实?座谈中大家感悟,加强行政调解不可忽略,在大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充分激活行政调解的活力与效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但值得强调的是,行政调解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调解,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搞成变相的强制调解。行政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能偏袒一方或以种种行政优势迫使另一方接受调解方案实现和解,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唯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公正,司法平等。加强行政调解不能成为化解官民关系的“短板”。

 

【热点之三】解决“高低”的可行对策

 

热议中,与会人员充分体认,解决“高低”问题,目前应采取五项举措方能奏效。

 

——设立诉权保护规则。明确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有压制原告行使诉权,胁迫撤诉的违法行为的,法院可建议被告上级机关处理,并可对被告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完善撤诉申请审查制度。规定对原告撤诉违反自愿原则的、被告为息诉而企图法定幅度下减轻对原告处罚的、虽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但明显损害第三人基本权益等情形一律裁定不允许撤诉。

 

——增加原告申请撤诉时的释明程序。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应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前、后对原告方利益影响的变化及撤诉的法律后果明确告之原告,如原告坚持撤诉,记录在案,从而防止原告由于不知自己行为后果而盲目撤诉,以及法官为了结案率而劝导撤诉行为的发生。

 

——改变原告撤诉后不能就同一事实纠纷再起诉的规则。撤诉只能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终止,并不能引起诉权的消灭。因此,结合当前撤诉的实际,应对原告重新起诉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而不是剥夺,设置一定时间(如3个月)的诉权存续期间允许原告再次起诉,起诉后是否受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增设允许司法实践创新的程序。尽管不允许法官“造法”,但在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冲突中,可以通过设定由省以上高等级法院特别许可程序,既为司法保留创新生成的可能空间,又有利用遏止撤诉审查制度的失灵。

 

众说纷纭话“高低”,令人感奋。与会者集思广益提出的真知灼见,可谓是雪中送炭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