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洒物致事故 装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朱晓颖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1130
中新江苏网南京11月27日电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遗漏泼洒出的货物,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洒物货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20起典型交通案例中的一例。
2010年7月29日6时20分左右,李某驾驶苏F4PR89二轮摩托车途经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在遇前方陈某所驾苏FAK940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遗洒、飘散在路面的高柔性外墙腻子(经鉴定为丙烯酸材料)时侧滑,所驾车右前部与闫某所驾同方向行驶的沪AK51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2419挂平板半挂车右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闫某、陈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查,闫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均为新斌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均为货运,两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两车均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陈某所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曹某,使用性质为货运,曹某与陈某系合伙关系,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亦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李某亲属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在驾驶、使用车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陈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已离开现场,但其在行驶过程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至于陈某是否将遗留物清理干净,既未变更事故发生原因,亦不影响交强险承保人的责任。闫某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案涉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新斌运输公司承担。陈某、曹某系合伙关系,曹某对于陈某在本案中应赔偿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闫某、陈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于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该三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原告、新斌运输公司、陈某及曹某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