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设置基金来保障酒驾受害者司法救助
作者:张楠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1150
中新江苏网南京11月28日电 “面对酒驾法院方面应该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权益”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保障民生的有关情况作出了回答。
当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尽管如此,从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酒驾仍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酒后驾驶往往是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肇事者自身往往难以赔偿到位,酒驾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得到弥补,当事人之间矛盾也容易激化。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晓蓉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酒驾的交通事故比例相当高,据不完全统计,大概占到50%以上。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比较严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来看,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酒驾驾驶员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规定酒驾属于行为犯罪,是要入刑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后果严重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酒驾交通事故中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杨晓蓉表示,由于酒驾驾驶员在赔偿能力问题上会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在司法途径上,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设置了一些相应的机制。首先会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肇事者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保全,来保障案件将来得到执行。同时对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的受害人,法院会及时帮助申请交通事故基金救助;在司法救助方面,也专门设置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基金,对于肇事者缺乏能力赔偿的情况,及时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助。而对于肇事者而言,也会加大引导力度,使得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来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在定罪量刑方面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属于量刑情节之一,但并不是量刑的唯一情节,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肇事者的主观恶性大小、犯罪后果等情节依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