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发生事故谁还有责任?
作者:任松筠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1152
昨天,省高院向社会发布了20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也担责
2012年8月5日凌晨,焦某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小汽车,以实际车速173公里/小时,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路口,与被告高某驾驶的超载运输的货车相撞,造成小车驾驶人焦某、两名葛姓乘车人、行人吴某4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车所有人为恒乾公司,焦某系恒乾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汽车在短期内有多次违章记录,恒乾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焦某死亡,恒乾公司应当在焦某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
明知酒驾危险,出借、乘坐均有责
2012年10月1日晚,王某、成某饮酒结束后,王某将骑来的二轮摩托车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成某驾驶,王某坐最后,朱某坐中间,三人一同乘车离开。行车途中一头撞上徐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造成成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无锡高新区法院经审理确定,因朱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应由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徐某承担30%。此外,对于成某骑车造成朱某死亡,王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管理人,明知成某饮酒却将摩托车借给成某驾驶,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维护缺陷导致事故,高速管理方应赔偿
2012年3月25日13时25分许,娄某驾驶机动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6KM+800M处时,碰撞到在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刘甲、刘乙,致刘甲死亡、刘乙受伤。法院对发生事故的路段勘验发现,该路段护网存在多处破损情况,刘甲、刘乙是从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损坏后,其管理者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因其疏于修复而导致非机动车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与在非正常情形下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管理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