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借给喝酒的朋友开出事故 车主和乘车人以及骑车人都要担责
作者:李绍富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1163
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消息称,随着车辆越来越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已跃升至全省法院受理的第一类民生案件。同时,省高院还发布了20起交通肇事典型案件,并将于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并就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提出建议。
【典型案例】把摩托车借给喝酒的朋友出事
2012年10月1日晚,王某、成某饮酒结束后,王某将骑来的二轮摩托车交由无驾照的成某驾驶,王某坐最后,朱某坐中间,三人一同乘车离开。在骑行到一段禁止货车通行和车辆停放路段,摩托车撞上了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造成成某、朱某和王某不同程度受伤,成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警方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成某应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今年2月,朱某父母认为因他交通事故死亡造成损失合计65万多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王某、成某父母、徐某承担。
后来,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根据应由骑摩托车的成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货车司机徐某承担30%。而对成某一方的责任,则分为三个部分,王某明知成某饮酒却将摩托车借给他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朱某明知成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仍然冒险乘坐,对自己受伤负有责任,应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扣减王某、朱某应承担的责任,成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明知酒驾仍冒险,出借、乘坐均有责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这个案件是由于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典型案例。三位年青人存在侥幸心理,饮酒结束后,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成某自告奋勇驾驶,骑车来的王某毫无保留的出借车辆意欲同乘离开,朱某不仅没有劝阻反而不计后果地上车同乘,他们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案件还警示大家,酒驾危险,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同时搭乘的人也要积极劝阻他人勿酒后开车。
【典型案例】高速公路有缺口 行人骑车被撞身亡
2012年3月25日13时25分许,娄某开着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突然向右打方向,车子撞击右侧护栏后弹回时,碰撞在紧急停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刘某和张某两人,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
交警勘查现场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娄某、张某和刘某承担同等责任。后来因为事故赔偿问题,双方闹到了法院。
后来,法院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路段,高速公路护网存在多处破损情况,刘某和张某是从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的。而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损坏后,管理方没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修复。
法院综合分析后,按照事故的原因大小,做出了赔偿责任的裁定,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由刘某和张某自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高速公司的管理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高速安全防护有缺陷 发生事故要担责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全省已经形成了纵横交错、方便快捷的高速公路网。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高速公路费用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这就包括养护公路、对公路进行巡查并清除路上障碍物。因管理方疏于巡查和修复,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构成的安全隐患,管理方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以上案例外,昨日还发布了包括,“车主未投交强险,次责也要全买单”“超载危害大,托运人与承运人均有过错共担责”等其它典型交通事故赔偿案例。